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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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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理学会是由地理科学研究人员、地理教学人员和地理工作者组成的地方性学术团体,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联合发起成立,于1951年12月31日召开成立大会正式成立。

学会简介

1951年3月19日由理事长孙敬之向民政局申请立案批准,并发给登记证,成立时会员107人。1958年更名为北京地理学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今已满55年,现任第十五届理事会是2004年11月选举产生。 北京地理学会涵盖北京市、中央机关及高等院校中的地理教学和研究人员,现有会员1200多人。

目前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3个、分会1个、工作委员会4个,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

职能

北京地理学会是由地理科学研究和地理教学人员组成的地方性学术团体,成立于1950年。学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1],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活跃学术思想,团结广大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地理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地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促进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任务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推荐人才等。

组织机构

目前,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3个、分会1个、工作委员会5个,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名单如下;

1、专业委员会:

旅游地理专业委员会 土地资源专业委员会

观光农业专业委员会

2、分会:

自然资源分会

3、工作委员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科普教学工作委员会 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

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地理学会(英译名: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地理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宗旨: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讨论,活跃学术思想,团结广大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工作者,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发展我国地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2]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九条 主要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并拟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体会员,实行 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条件

1、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

2、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团体,承认并遵守本团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条件:

1、 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或自学成才,从事地理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者;

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 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视会;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理事会、监视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的重要变更和终止;

(七) 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人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回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北京科协拨款;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本会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益;

四、 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收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

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