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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理學會是由地理科學研究人員、地理教學人員和地理工作者組成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聯合發起成立,於1951年12月31日召開成立大會正式成立。

學會簡介

1951年3月19日由理事長孫敬之向民政局申請立案批准,並發給登記證,成立時會員107人。1958年更名為北京地理學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今已滿55年,現任第十五屆理事會是2004年11月選舉產生。 北京地理學會涵蓋北京市、中央機關及高等院校中的地理教學和研究人員,現有會員1200多人。

目前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3個、分會1個、工作委員會4個,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

主要職能

職能

北京地理學會是由地理科學研究和地理教學人員組成的地方性學術團體,成立於1950年。學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1],堅持事實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貫徹「雙百」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活躍學術思想,團結廣大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地理科學技術事業,促進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促進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戰線出成果、出人才,為振興經濟,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為首都兩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任務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水平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發現推薦人才等。

組織機構

目前,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3個、分會1個、工作委員會5個,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專業委員會、分會、和工作委員會名單如下;

1、專業委員會:

旅遊地理專業委員會 土地資源專業委員會

觀光農業專業委員會

2、分會:

自然資源分會

3、工作委員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科普教學工作委員會 科技諮詢工作委員會

對外聯絡工作委員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地理學會(英譯名: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Beijing)。

第二條 本會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地理工作者的學術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宗旨: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討論,活躍學術思想,團結廣大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工作者,貫徹改革、開放的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繁榮發展我國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推動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2]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水平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九條 主要任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具體實施方案,並擬訂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體會員,實行 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條件

1、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

2、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3、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團體。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團體,承認並遵守本團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條件:

1、 本學科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

2、 高等院校本科或自學成才,從事地理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獲得碩士學位者;

4、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 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0月至12月。(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會、監視會;

(三) 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 審議理事會、監視會的工作報告

(五) 通過重要決議;

(六) 決定本會的重要變更和終止;

(七) 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計劃;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三、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法人代表人為秘書長。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回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八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 北京科協撥款;

二、 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 本會事業和諮詢等活動的收益;

四、 會員會費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

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收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

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變更程序

一、 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 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 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

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終止程序

一、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

會同有關部門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 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 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