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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PKU LAW、PKULS),原为北京大学法律系,前身是京师大学堂于1904年成立的法律学科,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正规法律教育机构(其后为1909年创立的清华学堂法律学科、1912年创立的朝阳大学法律系及1915年创立的东吴大学法学院[1])。早年由于社会条件及国策方向所限,1948年中国的205所大学中仅有29所设有法学教育单位,学生人数最多的依次为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等,位于北京的北京大学与朝阳大学法律系、清华学校法律学科同为京派法学的重要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实力雄厚,在法学界声名斐然。

历史沿革

北京大学前身为京师大学堂[2],自创校起已设有法律学科,其时为“高等政治学”中的一个科目,1902年清政府《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在大学专门分科政治科内设法律学目,正式规范了法律学在中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1904年1月修订大学堂章程,改大学专门分科为分科大学堂,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法律学门,其时法律学门的学制为四年。

1911年蔡元培改革中国教育制度,京师大学堂改为北京大学,改大学堂总监督为大学校长,由严复担任。1913年2月,改政法科为法科,以孙祥龄为学长。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在全面改革北京大学旧制的同时,对法科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法律学门设立了法律学门研究所,聘有学者专职研究各个法学领域。1919年,法科法律学门改为法律学系,同时允许法律学系学生兼修其他学系课程,也容许其他学生兼修法律学系课程,引起了法学思潮的激荡,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成为了中国法学研究和讨论的中心。

1927年,张作霖取消北京大学,将北京九间高等院校合组为京师大学校,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与北京法政大学合并,并被名为法科第二院,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将京师大学校改为中华大学,8月又将之改为北平大学。在原北京大学师生的强烈抗争下,南京政府恢复国立北京大学的名称,其法律学系亦重新成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法政大学则成为北平大学法学院。

1930年12月,蒋梦麟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仿效美国改革教育制度,法律学系改为法学院,下设政治系、经济系和法律系,学生毕业后可得学士学位。193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科研究所成立,开始法学研究生的培育。

1937年平津沦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奉命南迁,于长沙组成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春,长沙临时大学迁往昆明,改校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在此期间,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部分师生奔赴抗日前线,部分师生则编入西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法商学院由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社会学系、商学系组成。由于组成西南联合大学的三所学校中,只有北京大学有法律学系,因此西南联大法商学院的法律学系即为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直至八年抗战终结,西南联合大学解散,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各自复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亦重新复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2年,中国实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被并入北京政法学院。1954年,在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示下,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得以重建恢复。司法部教育司司长陈守一则出任法律学系重建后的第一届系主任。在1954年至1966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作出了多番教学计划,其中较为突出的,分别是苏联法学的课程比重增加和学制由四年改为五年。

在1966年,中国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法律学系在1970年被宣布取消,但由于法学院师生团结争取,法律学系最终得以保留,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成为全国仅存的两个政法院系之一。教职员基本没有分散,主要图书资料没有流失,法学研究的工作也没有中断过。1966年至1971年6年间法律学系没有招生,因此也没有正规教学。1972年,在一批教师在刚刚得到平反之后,即致力恢复正常的教学工作。197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系的三十六名教职员被合并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复系时,他们中绝大多数又回到中国人民大学。

1977年,中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制度恢复正常,北京大学及其法律学系亦得以正常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9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设有多个法学研究机构和多部法学研究的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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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