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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抗癌协会于1987年由北京市肿瘤界知名专家、教授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业务范围包括:促进肿瘤防治水平提高、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宣传、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北京市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战略,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1]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注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协会简介

本协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开展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的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发现和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发现、推荐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等。

北京抗癌协会分支机构

1、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

2、肿瘤病理委员会

3、小儿肿瘤委员会

4、姑息止疼专业委员会

北京抗癌协会章程(草案)(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抗癌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肿瘤研究所和北京市肿瘤界知名专家、教授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北京市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战略.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 自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肿瘤医院,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九条 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的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推广肿瘤科学校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专业医师资格认可、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发现和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热心于抗癌事业、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承认本会章程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在医疗、教学、科研、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肿瘤有关专业工作者;

2.热心于抗癌事业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3.承认本会章程者。

三、入会退会手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l月至3月,会费:暂定为lO元/每人每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