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吉安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南昌市吉安商会于2014年8月16日正式成立,是在南昌市委、市政府、市工商联的热切关怀下和吉安市委、市政府、市工商联[1]的高度重视下,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在广大吉商企业和井冈儿女的迫切要求和企盼中诞生,经南昌市民政局审批注册,是南昌市唯一的地级市商会。成立大会选举中国海纳集团董事长龙世海先生为首届南昌市吉安商会会长。
目录
基本内容
商会原则
加强服务 反映诉求 维护权益 规范自律
商会目标
友爱互助、共携发展、重振江右商帮辉煌、饮水思源、恩报桑梓、力促赣鄱大地崛起。
商会职责
(一)政策法规宣传: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普及会员法律知识。
(二)经验交流:组织会员进行商务交流活动,共享经验,互提建议,实现抱团发展。
(三)会员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数据,引导企业向互联网[2]+转型升级,组建企业大数据,开启企业创新2.0时代,帮助各会员正真的从”老板“向”企业家“成功转型。
(四)支持家乡建设:组织会员企业返乡考察,洽谈合作事宜,支持家乡经济建设,为家乡建设”雪中送炭“,”锦上添花“。
(五)维权服务:积极为会员企业维权,采用合理、合情、合法的方式表达会员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慈善服务: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帮助困难群众就业,为孤寡老人送爱心、送温暖,圆贫困学子大学梦。
商会章程
年8月16日提请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南昌市吉安商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南昌市吉安商会是在昌以吉安籍企业与个人为对象的交流平台,是广泛联络与开展文化经济交流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立足市场、互帮互助、共同发展;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南昌、吉安两地文化经济的交流与合作,为两地共同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南昌市工商联、南昌市民政局、吉安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6号办公中心二楼。
第二章商会职能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
(一)传承并发扬江西省吉安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庐陵商贾精神,与现代商业理念充分融。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拓展协作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务、会务和联谊活动,增强商会凝聚力,建立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平台与渠道,促进企业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三)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内部交流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源;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需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节纠纷;
(五)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和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对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六)努力促进南昌市和吉安市的联系,传播两地文化,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两地商务考察,加强两地经济合作,为两地企业家之间的合作牵线搭桥,谋求两地共同发展。
(七)承担政府和上级工商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企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在南昌市经商、创业的吉安籍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入会并交纳会费;
(四)在昌吉安籍工商界人士,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出具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资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资格审查后一次性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商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通过选举可连选连任,届期不限。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及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在南昌,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不在南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举产生,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主席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本会财务,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属关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度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商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本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8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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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工商联岗位职责,豆丁网,2019-11-11
- ↑ 互联网的六大特征是什么,搜狐,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