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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
图片来自udn

南海仲裁案全称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在菲律宾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庭的仲裁(An Arbitration before an Arbitral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Law of the Sea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指菲律宾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中国海(菲律宾称西菲律宾海)中菲争议海域基于“九段线”的海洋权益主张及近年的海洋执法和岛礁开发活动已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由向常设仲裁法院提出,再由时任庭长柳井俊二与菲律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任命仲裁人并委请常设仲裁法院提供场地和秘书服务的临时仲裁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

2013年2月19日,中国正式拒绝参与仲裁案,称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声明排除了该公约规定的争端处理机制在海域划界等问题上对中国的适用,并认为此案所涉争端实质上是超出公约调整范围的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故仲裁庭对此案无管辖权。2014年12月7日,中国发表立场文件阐释在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上的立场。

2015年7月7日,仲裁庭举行首次听证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时发表声明,不承认仲裁庭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提议。10月29日,仲裁庭正式裁定对此案菲律宾提出的7项诉求拥有管辖权,并将对菲律宾其他诉求的管辖权裁定留待审理时作出。

2016年7月12日,在中国缺席[1] 的情况下,仲裁庭公布仲裁结果,支持菲律宾在此案相关问题上的几乎全部诉求。仲裁庭5名仲裁员一致裁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中国对南海自然资源不享有基于“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仲裁庭还认定中国在南海的填海造陆“给环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并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在南海的“活动”。

参考文献

  1. 缺席审判,thenewsl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