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都更」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行 19: | 行 19: | ||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危老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危老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 ||
[[稅負減免]]差異:危老重建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相關之減免,都市更新有不同情形之減免方式,另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危老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 | [[稅負減免]]差異:危老重建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相關之減免,都市更新有不同情形之減免方式,另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危老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 | ||
− | <ref name= | + | <ref name= “tpe">{{cite web |url=https://ur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E79553CBBAE8DFB&s=9FCAC7660436223F | title= 危老重建與都更重建差別為何?|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 author= | accessdate= }}</ref> |
+ | == 參考資料 == | ||
+ | {{reflist}} |
於 2022年1月7日 (五) 14:46 的修訂
危老都更危老重建之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4種: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四、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程序差異:都市更新須經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審議,其中還包括要舉辦公聽會、聽證會,程序較為冗長;而危老重建係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經全體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因此,都市更新程序繁雜、危老重建程序相對簡易。
(一) 迅行劃定:人及面積皆>1/2
(二) 一般及優先劃定:人及面積皆>3/4
(三)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人及面積皆>4/5
(四) 如面積>9/10、人X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危老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稅負減免差異:危老重建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相關之減免,都市更新有不同情形之減免方式,另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危老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 [1]
目錄
參考資料
- ↑ 危老重建與都更重建差別為何?.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