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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倉茉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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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都更符合都市計畫範圍內,並通過危老建築評估後的合法建築物,經重建計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00%同意後,即可申請進行危老都更。[1]

危老重建之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4種: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四、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程序差異:都市更新須經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審議,其中還包括要舉辦公聽會、聽證會,程序較為冗長;而危老重建係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經全體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因此,都市更新程序繁雜、危老重建程序相對簡易。

(一) 迅行劃定:人及面積皆>1/2

(二) 一般及優先劃定:人及面積皆>3/4

(三)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人及面積皆>4/5

(四) 如面積>9/10、人X[2]

相比起都更條例,基地面積和建蔽率上的限制更有彈性,而且政府為了鼓勵民眾進行危老重建,也將都更裡原有舉辦公聽會等耗時的評估程序簡化,更提供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容積獎勵及賦稅減免等多項配套措施![1]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危老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稅負減免差異:危老重建無土地增值稅契稅相關之減免,都市更新有不同情形之減免方式,另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危老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