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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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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 [[ 生产 ]] 、储存、 [[ 运输 ]] 、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 公共安全 ]]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 生命 ]]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苯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 [[ 汽油 ]] [[ 酒精 ]] 、液化气、 [[ 煤气 ]] 、氢气、胶片以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 [[ 原子核 ]] 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铝、砒霜、五氯酚、氯化钾、氰化钠、氧化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等;(5)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可以造福人类,事实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广泛用于筑路、采矿、军工事业;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发电和 [[ 医疗卫生 ]] 事业,毒害性物品广泛用于农业、林业杀虫,腐蚀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并且,随着 [[ 社会主义 ]] 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危险物品的使用范围将更加广阔,用途也将更加多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险属性,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稍有不当,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违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 生产 ]]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为 ]]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 [[ 储存 ]] 、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 [[ 危险品 ]] 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 [[ 心理 ]] 。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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