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危險物品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導火線、導爆管、非電導爆系統等各種起爆器材,雷汞、雷銀、三硝基間苯二酚鉛等各種起爆藥,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硝酸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各類炸藥,以及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氣[2]、煤氣、氫氣、膠片以及其他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等;(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鋁、砒霜、五氯酚、氯化鉀、氰化鈉、氧化樂果、敵敵畏、敵百蟲等;(5)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都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們可以造福人類,事實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於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廣泛用於築路、採礦、軍工事業;易燃性物品多用於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於發電和醫療衛生事業,毒害性物品廣泛用於農業、林業殺蟲,腐蝕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並且,隨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上述危險物品的使用範圍將更加廣闊,用途也將更加多樣。但是,另一方面,由於上述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險屬性,如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稍有不當,便極為容易發生重大事故,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本條規定,對於違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主觀心理。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於過失,也可能出於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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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經濟網,2009-08-27
- ↑ 液化氣的用途危害及儲存,搜狐,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