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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针对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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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分裂国家法''' 》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针对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ref>[https://xuexi.zqnf.com/375108.html 国家基本法律有哪些],课后学习网,2017-07-16</ref> 。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 台湾]] 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国家统一。
  
 
==立法背景与经过==
 
==立法背景与经过==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取代中华民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所有邦交国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世界各国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纷纷与中华民国断交。中华民国邦交国数目从1971年的56个,锐减到1978年的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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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联合国]] 取代中华民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所有邦交国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世界各国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纷纷与中华民国断交。中华民国邦交国数目从1971年的56个,锐减到1978年的22个。
  
2002年11月,时任中华民国总统的陈水扁刚刚提出一边一国论[1],引发两岸舆论[2][3] 和官方层面上[4][5] 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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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时任中华民国总统的陈水扁刚刚提出一边一国论<ref>[https://www.sohu.com/a/209630033_411871 【两岸三十年】陈水扁2002抛“一边一国”论 国台办:将台湾引向灾难 ] ,搜狐,2017-12-10 </ref> ,引发两岸舆论和官方层面上关系紧张。
  
2004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并随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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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审议《反分裂国家法》[[ 草案]] ,并随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对于这样一部针对台湾的法律,其名称的确定也经过了长时间的斟酌,最早时提出的名称是《统一法》,此后又有《台湾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称最后定案为《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为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两岸现状的看法,即两岸目前处于分治(即治权的不统一),但并不是分裂(即主权的不统一)的状态,而新法的目的是在于避免出现中国分裂的状态。最终的法律草案也只限于台湾问题,而没有涉及港澳、西藏和新疆。值得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名称前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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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一部针对台湾的法律,其名称的确定也经过了长[[ 时间]] 的斟酌,最早时提出的名称是《统一法》,此后又有《台湾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称最后定案为《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为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两岸现状的看法,即两岸目前处于分治(即治权的不统一),但并不是分裂(即主权的不统一)的状态,而新法的目的是在于避免出现中国分裂的状态。最终的法律草案也只限于台湾问题,而没有涉及港澳、[[ 西藏]] [[ 新疆]] 。值得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名称前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最后一项日程就是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表决,最后表决结果是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3人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当天签署第34号主席令,宣布正式颁布该法,并从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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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的最后一项日程就是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表决,最后表决结果是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3人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当天签署第34号主席令,宣布正式颁布该法,并从即日起生效。
  
 
==法律主要内容==
 
==法律主要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共有10条,法律首先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该法第三条将台湾问题定义为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因此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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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国家法》共有10条,[[ 法律]] 首先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该法第三条将台湾问题定义为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因此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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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提出一个中国原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并许诺和平统一后台湾将“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则要求政府推进两岸人员的交往,鼓励和推进[[经济]]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励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交流,并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第七条表明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并提出两岸可在包括结束敌对状态、台湾当局政治地位、台湾地区的国际空间等六方面来进行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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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瞩目的第八条则列明在三种情况下政府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三种情况是 1.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 2.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 3.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外界将焦点集中在三大条件中的最后一项,即“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被认为是一项可以被非常灵活解释的条件。另外第八条也允许国务院在必要时先采取行动,随后再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报,等于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先斩后奏。第九条则要求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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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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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反分裂国家法 相关视频</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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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反分裂国家法</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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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反分裂国家法》:一部让“台独”分子闻风丧胆的法律</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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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提出一个中国原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并许诺和平统一后台湾将“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则要求政府推进两岸人员的交往,鼓励和推进经济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励和推进教育、科技、 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交流,并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第七条表明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并提出两岸可在包括结束敌对状态、台湾当局政治地位、台湾地区的国际空间等六方面来进行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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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献==
  
  最受瞩目的第八条则列明在三种情况下政府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三种情况是 1.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 2.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 3.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外界将焦点集中在三大条件中的最后一项,即“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被认为是一项可以被非常灵活解释的条件。另外第八条也允许国务院在必要时先采取行动,随后再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报,等于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先斩后奏。第九条则要求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 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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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80 律總論]]

於 2021年1月13日 (三) 05:36 的最新修訂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1]。當天在通過後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確保台灣如和平統一後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須依法以必要行為維持國家統一。

立法背景與經過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求所有邦交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世界各國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紛紛與中華民國斷交。中華民國邦交國數目從1971年的56個,銳減到1978年的22個。

2002年11月,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剛剛提出一邊一國論[2],引發兩岸輿論和官方層面上關係緊張。

2004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將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並隨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對於這樣一部針對台灣的法律,其名稱的確定也經過了長時間的斟酌,最早時提出的名稱是《統一法》,此後又有《台灣基本法》、《反國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稱最後定案為《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為了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兩岸現狀的看法,即兩岸目前處於分治(即治權的不統一),但並不是分裂(即主權的不統一)的狀態,而新法的目的是在於避免出現中國分裂的狀態。最終的法律草案也只限於台灣問題,而沒有涉及港澳、西藏新疆。值得注意的是,該部法律名稱前未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最後一項日程就是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表決,最後表決結果是以2,896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3人未按表決器的高票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當天簽署第34號主席令,宣布正式頒布該法,並從即日起生效。

法律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10條,法律首先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當局政治地位、台灣地區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 1.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2.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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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一部讓「台獨」分子聞風喪膽的法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