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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1]。當天在通過後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確保台灣如和平統一後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須依法以必要行為維持國家統一。

立法背景與經過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求所有邦交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世界各國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紛紛與中華民國斷交。中華民國邦交國數目從1971年的56個,銳減到1978年的22個。

2002年11月,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剛剛提出一邊一國論[2],引發兩岸輿論和官方層面上關係緊張。

2004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將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並隨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對於這樣一部針對台灣的法律,其名稱的確定也經過了長時間的斟酌,最早時提出的名稱是《統一法》,此後又有《台灣基本法》、《反國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稱最後定案為《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為了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兩岸現狀的看法,即兩岸目前處於分治(即治權的不統一),但並不是分裂(即主權的不統一)的狀態,而新法的目的是在於避免出現中國分裂的狀態。最終的法律草案也只限於台灣問題,而沒有涉及港澳、西藏新疆。值得注意的是,該部法律名稱前未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最後一項日程就是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表決,最後表決結果是以2,896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3人未按表決器的高票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當天簽署第34號主席令,宣布正式頒布該法,並從即日起生效。

法律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10條,法律首先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當局政治地位、台灣地區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 1.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2.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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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