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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针对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1]。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国家统一。

立法背景与经过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取代中华民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所有邦交国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世界各国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纷纷与中华民国断交。中华民国邦交国数目从1971年的56个,锐减到1978年的22个。

2002年11月,时任中华民国总统的陈水扁刚刚提出一边一国论[2],引发两岸舆论和官方层面上关系紧张。

2004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并随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对于这样一部针对台湾的法律,其名称的确定也经过了长时间的斟酌,最早时提出的名称是《统一法》,此后又有《台湾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称最后定案为《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为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两岸现状的看法,即两岸目前处于分治(即治权的不统一),但并不是分裂(即主权的不统一)的状态,而新法的目的是在于避免出现中国分裂的状态。最终的法律草案也只限于台湾问题,而没有涉及港澳、西藏新疆。值得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名称前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最后一项日程就是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表决,最后表决结果是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3人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当天签署第34号主席令,宣布正式颁布该法,并从即日起生效。

法律主要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共有10条,法律首先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该法第三条将台湾问题定义为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因此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第五条提出一个中国原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并许诺和平统一后台湾将“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则要求政府推进两岸人员的交往,鼓励和推进经济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励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交流,并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第七条表明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并提出两岸可在包括结束敌对状态、台湾当局政治地位、台湾地区的国际空间等六方面来进行协商谈判。

最受瞩目的第八条则列明在三种情况下政府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这三种情况是 1.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 2.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 3.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外界将焦点集中在三大条件中的最后一项,即“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被认为是一项可以被非常灵活解释的条件。另外第八条也允许国务院在必要时先采取行动,随后再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报,等于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先斩后奏。第九条则要求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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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