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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義

古典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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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古典自由主義

外文名稱: Classical liberalism

發源於: 17世紀和18世紀

強調: 個人的權利、私有財產

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 liberalism)發源於17世紀和18世紀,經濟學上的投入產出原則,認為一國的真正財富不是金銀總量的增加,而是其國民創造的商品服務的數量。是一種支持個人先於國家存在的政治哲學,強調個人的權利、私有財產,並主張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認為政府存在的目的僅在於保護每個個體的自由。[1]

目錄

意識形態

古典自由主義發源於17世紀和18世紀,也因此,它通常被視為由於工業革命和隨後的資本主義體制而產生的一種意識形態。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自我負責,和自由市場等概念最先也是由古典自由主義所提出,後來才陸續被其他政治意識形態所採納的。古典自由主義反對當時絕大多數較早期的政治學說,例如君權神授說世襲制度和國教制度,強調個人的自由、理性、正義和寬容。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都受到了古典自由主義的影響。

古典自由主義認為政府的干預經常是阻礙了經濟的增長,因此主張將政府排除出經濟領域,讓經濟生活自行其是,讓追求自身利益的無數的個體理性的計算來引導經濟生活的調整,即"社會應當儘量從政府干預中擺脫出來,儘量的自由","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是亞當·斯密。

基本理論

古典自由主義哲學特別重視個人的主權,認為"國家和社會是所有個人的總和,國家利益是其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相加",因而必須尊重所有人的個人基於平等的自由 ,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國家利益。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被視為個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強調自由放任的政策。古典自由主義並不必然支持民主的原理,這是因為尊重和保護個人財產權的法律,比民主里的多數決原則還要重要。舉例而言,詹姆斯·麥迪遜主張共和立憲制以保護個人的自由,他擔心純粹民主制可能會造成"公共的情緒和利益被多數派掌控,而卻沒有半點避免少數派被犧牲的機制存在"。在經濟上,古典自由主義堅持一個"不受管制的自由市場"才能有效滿足人類的需求、並且將資源分配至最合適的地方。他們對於自由市場的支持是因為"假定個人都是理性的、追求私利的、並且會有計劃的追求他們各自目標的。"他們不相信個人權利是由政府所"創造"的(在道德層次上),而相信道德權利是獨立於政府之外存在的。托馬斯·傑斐遜稱呼這些是"無法被分割的權利",並且也指出古典自由主義所相信的理念:亦即權利並非來自法律、相反的法律的唯一目的便是用以保護個人的權利,他宣稱"正當的自由,指的是個人有絕對權利依照他們自己的意志做出任何行動,唯一的限制便是不違反其它人的相同權利。我不會加上'以法律為限',因為法律經常只是專制者的工具,這在法律侵犯個人權利時尤其明顯。"對於古典自由主義者而言,個人的權利是消極本質-亦即權利是以不受其它人(以及政府)侵犯的個人自由為基準。相反的,社會自由主義(又常稱為"現代自由主義")則主張權利是由其它人提供的某些利益或服務所構成的。因此古典自由主義在本質上是徹底反對福利國家等政策的。古典自由主義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卻不主張在物質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義認為社會自由主義所追求的那些"積極權利"反而會侵蝕原本消極的個人權利。因此,古典自由主義支持以憲法保護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免受多數統治的干擾,並認為人民投票僅僅是為了選出官員,而不是為了創造法律。

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指出古典自由主義有着兩種不同的流派:"英國的流派"以及"法國的流派"。哈耶克認為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亞當·斯密、埃德蒙·伯克等人代表了經驗主義流派的思想,注重普通法,並且遵循長期自然發展下來的傳統和思想。而法國的流派如讓-雅克·盧梭、百科全書派、以及重農主義則相信理性主義、認為理性的力量是毫無限制的,並且有時會對傳統和宗教表現出敵意。哈耶克承認國籍的分類是和流派的分類不同的,有些哲學家並不一定符合國籍的分類:哈耶克認為法國的孟德斯鳩屬於"英國的流派",而英國的托馬斯·霍布斯、威廉·葛德文、約瑟夫·普里斯特利、和托馬斯·潘恩則屬於"法國的流派"。哈耶克也否認"laissez faire"這一詞是源於法國的傳統,並將其歸功於英國的休謨、斯密、和伯克。

起源

古典自由主義是政治和經濟的一種哲學,最早的根源可以溯及古希臘。在16世紀初啟蒙時代由西班牙的薩拉曼卡學派提出早期的論述。而在蘇格蘭哲學家亞當·斯密所著的國富論(1776)中,他反對了主張由國家干預經濟並實行貿易保護的重商主義,認為重商主義只富裕了那些擁有特權的菁英份子,而沒有顧及廣大平民。芬蘭議員安德斯·屈德紐斯(Anders Chydenius)也是另一個提出早期古典自由主義論述的重要人物。古典自由主義試着限制政治權力的界限,以保護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古典自由主義一詞也常被使用於描述早期的自由主義,以免與新自由主義(社會自由主義)混淆。

亞當·斯密於1776年所出版的國富論成了自由主義的理論根基,亞當·斯密提出了關於自由主義和經濟的解釋,在法律和哲學上的理解則經由約翰·洛克、托馬斯·傑斐遜、詹姆斯·麥迪遜等人。而在伊曼努爾·康德的著作,《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中,他假設了一種國際性的自由體制,以維持世界的和平。

"自由主義"一詞在此時開始出現分歧(大約在18和19世紀)。原先的自由主義主張個人自由、經濟自由(包括自由市場),和有一定權力限制的代議制政府。到了18世紀這層原先代表的意義僅在少數國家仍然完整存在,大多數國家裡自由主義一詞都已經偏離了最初的軌道(例如社會福利、關稅、政府對經濟的介入和規定、薪水和物價的控制)。在許多國家自由主義一詞大多用以形容處在古典自由主義至美國自由主義之間的立場,只有少數幾個主要政黨仍然支持古典自由主義,大多數的自由主義政黨都接受了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的概念。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