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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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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是圍繞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的統稱。 司法行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對司法組織和司法活動的管理。
司法行政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溝通等活動。它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勞教、公證、律師、調解等組織中的行政管理活動。
狹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對法院和檢察院司法過程的管理。它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外部系統對其進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檢察院內部的自我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司法行政 [1]
又稱 司法的行政
分類 廣義與狹義
含義 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
相關機構 司法部、公安部等 [2]
內涵職能
在中國,司法行政機關的內涵和職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廣義的,也不是狹義的,而是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國家司法部屬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廳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機關,所以不能具體辦案。
具體地說,就是在廣義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礎上,除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自己行使內部系統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罰執行、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鑑定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考試等幾大塊。
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有關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人民調解、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的活動。
原文
司法行政職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社區矯正、基層人民調解、監獄勞教、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主要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