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機關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國家安全機關或國家安全機構是各國政府為國家安全[1] 設立的機構,自美國於1947年通過『國家安全法』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來,許多國家也先後成立國家安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安全機關也稱國家安全部門,簡稱國安機關、國安部門、國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間諜情報執法部門。
省級國家安全廳(局)由國家安全部與當地省級黨委、人民政府雙重領導,實際上以國家安全部的領導、管理為主。市、縣兩級國家安全機關由省級國家安全廳(局)垂直領導管理。在縣級,沿海、沿邊設縣國家安全局,或者設市國家安全局某縣工作站,例如:上海市國家安全局崇明工作站、本溪市國家安全局桓仁工作站、泉州市國家安全局泉港工作站、寧波市國家安全局象山工作站、大興安嶺地區國家安全局漠河工作站。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國家安全保衛工作,屬人民警察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十三五綱要》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仿效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為總統所擁有,199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