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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吉林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及其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吉林省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1]、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普及、推广土木建筑科学知识,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为全省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建设厅,接受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本会办公机构设在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2812室,邮政编码:130051。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英文译名:Jili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缩写:JLCEAS。

第二条 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吉林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及其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吉林省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普及、推广土木建筑科学知识,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为全省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办公机构设在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2812室,邮政编码:130051。

第五条本会无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会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建设厅,接受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组织召开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与重点学术课题研讨,举办科技展览,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学术刊物出版与发行,定期举办优秀出版论文评选;

(二)开展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服务。承接土木建筑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问题的技术咨询与指导;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三)设立科技创新奖项,开展工程项目评奖活动。主办专业范围内各种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面(含质量与安全)科技竞赛,积极开展与本会有关的评比活动,设立相应奖项;

(四)维护会员权益,开展表彰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发现并推荐人才,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五)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交往;

(七)完成政府部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和省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须自愿申请,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取得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讲师[2]、经济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和本科毕业从事有关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十年以上者;

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学事业做出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会员单位:

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1、副理事长单位:本单位主营领域业绩在省内前五强;根据不同领域,单位中个人会员在50~100名或以上;

2、常务理事单位:本单位主营领域业绩在省内前十强;根据不同领域,单位中个人会员在30~50名或以上;

3、理事单位:本单位主营领域业绩在省内较好;根据不同领域,单位中个人会员在20~30名或以上;

4、会员单位:单位中个人会员在5名以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资深会员、单位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责成本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吸收;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备案并统一颁发国家土木工程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优先取得本会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刊物;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享有在本会刊物、网站上宣传企业文化精神,推介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本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单位会员(会员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事制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数额、代表产生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满足各分会会长、副会长在代表中的名额。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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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