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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物价局(副厅级)[1],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职责调整

(一)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

(二)划入原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社会服务和执法监督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省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管理;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有关经济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五)组织指导全省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省与邻省之间、省级业务部门之间、市(州)之间和市(州)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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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