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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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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724年 山东海丰 |
逝世 | 1780年8月 |
国籍 | 中国清朝 |
职业 | 刑部侍郎者 |
吴坛(1724-1780),男,字紫庭,山东海丰人,清朝官吏,吴绍诗之子,吴垣弟。二十六年(1760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三十一年(1766年),绍诗为侍郎,上以坛治事明敏,毋回避。三十二年,超授江苏按察使,就迁布政使。 [1]
江宁、苏州两布政所属,互支官俸兵米,坛疏请更定;江苏赋重甲诸行省,每遇奏销,款目繁复,坛疏请分别总案、专案,以便察核:皆议行。三十七年,内擢刑部侍郎。[2]
父子同朝三巡抚三侍郎
在中国历史上,父子同为朝官的并不少见,然而父子三人相继为巡抚为侍郎,且对刑律都有研究颇具造诣,又先后在刑部任职,却是举世罕有。
吴坛是从"海丰吴氏"走出的第三个进士,他和他的父亲吴绍诗及兄长吴垣父子三人都是清乾隆全盛时期相当了不起的一二品大员,他们不但精通法律刑名之学,而且备受乾隆皇帝的器重和恩宠。
清代乾隆年间,吴绍诗、吴垣、吴坛父子三人因明习法律,为高宗所器重,吴绍诗为刑部侍郎时,吴垣、吴坛先后在郎署,乾隆帝摒陈规,特命勿相避,父子同部公干。及绍诗移二礼部,以坛继其后,在刑部出职侍郎。父子相代,在当朝于后世传为奇闻美谈。
成就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8月,因操劳过重,吴坛病逝于署衙,57岁。吴坛谙熟刑律,在刑部任职时,凡有关律例之书,广为搜集,并举一反三,贯以己意,精研细斟。重修《大清律例》,吴坛任纂修官,纲目3卷,逐一厘定,著为论断,著有《大清律例通考》39卷。
历史记载
三十九年,太监高云从以泄道府记载诛,京朝诸臣从问消息者皆夺职,坛亦与。上谓:"不意坛竟至于此!念其练习刑名,废弃可惜。左授刑部主事。"
迁郎中。四十四年,授江南河库道,迁江苏布政使。四十五年,擢巡抚。
疏言:"吴县旧有公田万二千五百亩,银漕外岁纳租息佐转漕,逋租甚钜。以非正赋,遇蠲免不得与。请并予豁除,灾歉随赋蠲缓。"又疏言:"江、河险处设救生船五十六,今裁存二十八。请增募四十,分泊京口、瓜州、金山诸处。"并从之。旋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