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以推动本市建筑业的科技创新、管理优化、持续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拓展行业优势,强化行业管理,为增强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4月12日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x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嘉兴市市域内从事建筑业[2]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东7楼。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六)采取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人才。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八)开展各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整体素质;
(九)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努力拓展信息服务;
(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社团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嘉兴市市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在本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团体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的建议,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批准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会;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六)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由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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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
- ↑ 2022建筑业发展趋势分析:机遇和挑战,搜狐,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