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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中国组织人事报 的图片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目录

沿革

1975年,邓小平主持中央和军委日常工作后,批准成立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他强调对转业干部“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1975年,恢复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75〕129号文件发布《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1975年10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国发〔1975〕170号文件,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七五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报告》。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中发〔1980〕3号文件,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将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请示报告》,将1969年到1975年期间作复员处理的41万军队干部改办转业。1980年5月10日,国家劳动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粮食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6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共同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先进个人、安置工作先进单位代表会议(简称“双先会”),共248名个人、103个单位获得表彰。

1990年代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军转安置方式亟待改革。1993年江泽民在接见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代表时讲话。1998年在接见出席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代表时,江泽民继续强调军转安置方式改革。2000年前后,继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设转业工作办公室后,各大军区、军兵种等恢复或成立专门的转业工作机构,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充实了力量。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军转安置工作改革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20世纪末,中央决定裁减军队员额50万。中央指出:由于军队裁减员额同机构改革中精简人员及企业减员增效同时进行,军转安置工作任务会更加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优先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措施。裁减军队员额50万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2月5日,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发布国转联〔2001〕1号文件,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

2003年6月15日,胡锦涛对军转安置工作作出指示,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建设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2006年5月16日,胡锦涛再次要求深化转业安置政策调整改革。同时裁减军队员额20万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展开。军转安置工作创新发展,各地探索实践了转业干部考试考核、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安置办法,逐步完善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机制,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也显示出良好势头。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2007年12月10日,全国军队转业干部高校教育培训基地在清华大学揭牌[1]

职责

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第六条规定:“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总则、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安置经费、管理与监督、附则。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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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