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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賓館管理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1]。
歷史沿革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2],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項職能劃轉我局,並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管理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等項職能。1999年為適應財政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2000年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職能。
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我局的13項主要職責,包括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等。
機構職責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有關社會保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 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
四,按規定製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離退休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按規定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行政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核、計劃編制、建設監管;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七,擬訂國家領導人服務保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定範圍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九,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受委託承辦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採購。
十,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二,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制訂政府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承辦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總務和經費管理工作。
十三,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賓館管理中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國管局賓館管理中心簡介,豆丁網,2014-5-23
- ↑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中國政府網, 201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