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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成立于1965年3月18日,是国家海洋局设在广州的南海区海洋行政管理[1]机构。南海海区现设有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分局拥有海洋水文、化学、地质、气象、生物、遥测浮标、海洋计量检定、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信息服务等专业队伍及先进的仪器设备,拥有遍布两广沿海的观测站网和遥测海洋环境数据浮标网。有装备比较先进的“中国海监”船、远洋考察船。

领导

钱宏林: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海监南海总队政委(兼)

雷 波: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兼)

杨炼锋: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长

陈怀北: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长、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常务副总队长(兼)

于 斌: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长

王 群: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纪委书记

谢 健: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长

局属单位

1、中国海监第七支队

2、中国海监第八支队

3、中国海监第九支队

4、中国海监第十支队

5、中国海监南海航空支队

6、中国海监南海维权执法支队(加挂:中国海监南海总队通信站)

7、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

8、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

9、国家海洋局南海调查技术中心(加挂:国家海洋局南海资料浮标中心)

10、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加挂:广东省海洋预报台)

11、国家海洋局南海信息中心(加挂:国家海洋局南海档案馆)

12、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13、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14、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15、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16、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17、国家海洋局三沙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18、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

19、国家海洋局南海标准计量中心

历史沿革

196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编字1965第81号)批准国家海洋局在广州设立南海分局,办公地点在广东省工交干部学校(广州市怡乐村32号)院内(临时借用该校用房)。6月4日启用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印章。1967年4月,分局机关迁往客村办公楼(今广州市新港中路344号)办公。1981年10月,新港路107号(今新港中路353号)分局机关办公大楼竣工,分局机关迁入。

1965年5月29日,海军党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局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的决定,国家海洋局的党政领导、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干部工作、人员补充、海上行动指挥、兵员复补、组织编制、装备器材、通讯联络等由海军负责。南海分局的党政领导、行政业务工作以国家海洋局党委为主与海军南海舰队实行双重领导,其中党的建设、政治工作、干部配备、海上行动指挥、兵员复补、组织编制、物资供应、船只修理、装备器材、通讯联络、生活待遇等问题主要由南海舰队负责。

1965年10月14日,海军司令部批准南海分局执行师级权限。1996年2月17日,国家海洋局批复南海分局级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正司级。

1968年10月24日,海军党委决定,南海分局归南海舰队代管,厦门第三海洋研究所脱离南海分局代管,划入东海分局归海军东海舰队代管。

1974年11月23日,根据海军党委决定,南海分局由南海舰队代管改为由国家海洋局和南海舰队双重领导

1980年11月4日,分局传达国务院、中央军委[80]250号文件“关于从1980年10月1日起国家海洋局由国家科委代管的决定”,南海分局由国家海洋局垂直领导和管理,南海分局现役干部和战士集体转业、改工。

1995年9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发《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南海分局机构设置为行政管理机构,仍实行国家海洋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1999年12月29日,南海分局(海南人发[1999]372号)印发《中国海监南海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中国海监南海总队是中国海监总队设置在南海区中国海监队伍的管理职能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与中国海监总队双重领导,以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领导为主。

职能职责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是国家海洋局设在南海的海洋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代表国家海洋局履行在南海区的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在海区组织开展海洋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公益服务等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承担海区海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拟订区域相关海洋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海洋听证、行政复议[2]等相关工作。

2.承担国家海洋经济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海区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

3.承担海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审批管理。

4.承担海区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

5.承担海区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和局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领海外等海域的海洋保护区,承担海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

6.承担海区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监督管理海区海洋信息、海洋资料、海洋标准计量工作,推进海区科技兴海和公众海洋宣传教育工作。

7.承担海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观测预报体系的管理,发布海区海洋环境通报、公报、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监督管理海区防灾减灾工作。

8.承担海区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和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有关海洋事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9.负责中国海监南海总队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海区海洋行政执法、维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活动,负责船舶、飞机、陆岸设施管理和通信、机要保障工作。

10.承担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