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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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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成立於1965年3月18日,是國家海洋局設在廣州的南海區海洋行政管理[1]機構。南海海區現設有中國海監南海總隊。分局擁有海洋水文、化學、地質、氣象、生物、遙測浮標、海洋計量檢定、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信息服務等專業隊伍及先進的儀器設備,擁有遍布兩廣沿海的觀測站網和遙測海洋環境數據浮標網。有裝備比較先進的「中國海監」船、遠洋考察船。

領導

錢宏林: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兼)、中國海監南海總隊政委(兼)

雷 波: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兼)

楊煉鋒: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長

陳懷北: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長、中國海監南海總隊常務副總隊長(兼)

於 斌: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長

王 群: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紀委書記

謝 健: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副局長

局屬單位

1、中國海監第七支隊

2、中國海監第八支隊

3、中國海監第九支隊

4、中國海監第十支隊

5、中國海監南海航空支隊

6、中國海監南海維權執法支隊(加掛:中國海監南海總隊通信站)

7、國家海洋局南海規劃與環境研究院

8、國家海洋局南海環境監測中心

9、國家海洋局南海調查技術中心(加掛:國家海洋局南海資料浮標中心)

10、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加掛:廣東省海洋預報台)

11、國家海洋局南海信息中心(加掛:國家海洋局南海檔案館)

12、國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13、國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14、國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15、國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16、國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17、國家海洋局三沙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18、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機關服務中心

19、國家海洋局南海標準計量中心

歷史沿革

1965年3月18日,國務院(國編字1965第81號)批准國家海洋局在廣州設立南海分局,辦公地點在廣東省工交幹部學校(廣州市怡樂村32號)院內(臨時借用該校用房)。6月4日啟用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印章。1967年4月,分局機關遷往客村辦公樓(今廣州市新港中路344號)辦公。1981年10月,新港路107號(今新港中路353號)分局機關辦公大樓竣工,分局機關遷入。

1965年5月29日,海軍黨委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家海洋局管理體制問題的批覆」的決定,國家海洋局的黨政領導、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幹部工作、人員補充、海上行動指揮、兵員復補、組織編制、裝備器材、通訊聯絡等由海軍負責。南海分局的黨政領導、行政業務工作以國家海洋局黨委為主與海軍南海艦隊實行雙重領導,其中黨的建設、政治工作、幹部配備、海上行動指揮、兵員復補、組織編制、物資供應、船隻修理、裝備器材、通訊聯絡、生活待遇等問題主要由南海艦隊負責。

1965年10月14日,海軍司令部批准南海分局執行師級權限。1996年2月17日,國家海洋局批覆南海分局級別相當於國務院部委正司級。

1968年10月24日,海軍黨委決定,南海分局歸南海艦隊代管,廈門第三海洋研究所脫離南海分局代管,劃入東海分局歸海軍東海艦隊代管。

1974年11月23日,根據海軍黨委決定,南海分局由南海艦隊代管改為由國家海洋局和南海艦隊雙重領導

1980年11月4日,分局傳達國務院、中央軍委[80]250號文件「關於從1980年10月1日起國家海洋局由國家科委代管的決定」,南海分局由國家海洋局垂直領導和管理,南海分局現役幹部和戰士集體轉業、改工。

1995年9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頒發《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南海分局機構設置為行政管理機構,仍實行國家海洋局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1999年12月29日,南海分局(海南人發[1999]372號)印發《中國海監南海總隊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確定中國海監南海總隊是中國海監總隊設置在南海區中國海監隊伍的管理職能機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與中國海監總隊雙重領導,以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領導為主。

職能職責

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是國家海洋局設在南海的海洋行政管理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代表國家海洋局履行在南海區的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在海區組織開展海洋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公益服務等項工作,主要職責是:

1.承擔海區海洋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擬訂區域相關海洋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海洋聽證、行政複議[2]等相關工作。

2.承擔國家海洋經濟區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海區海洋領域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等工作。

3.承擔海區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海區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的審批管理。

4.承擔海區海島保護和無居民海島使用的監督管理。

5.承擔海區海洋環境保護的責任。監督管理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和局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管理領海外等海域的海洋保護區,承擔海區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

6.承擔海區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監督管理海區海洋信息、海洋資料、海洋標準計量工作,推進海區科技興海和公眾海洋宣傳教育工作。

7.承擔海區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和觀測預報體系的管理,發布海區海洋環境通報、公報、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監督管理海區防災減災工作。

8.承擔海區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和涉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有關海洋事務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9.負責中國海監南海總隊隊伍建設和管理,承擔海區海洋行政執法、維權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活動,負責船舶、飛機、陸岸設施管理和通信、機要保障工作。

10.承擔國家海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