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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国营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佘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大中型国营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额的计算办法有:(1)适用55%固定比例税率的,为应纳税所得额乘税率;(2)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预缴税款时,应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求得全年应纳税额,再换算为当月累计应纳税额,求得本月应纳税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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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企业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有利润即计算缴纳。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这是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科目。 四、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在地方财政统计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2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99目“其他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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