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国际能源机构亦称“国际能源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辅助机构之一。1974年11月成立。现有成员国29个,即: 爱尔兰、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联邦德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美国、挪威、葡萄牙、日本、瑞典、瑞士、土耳其西班牙、希腊、新西兰、意大利、英国。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它的宗旨是: 协调各成员国的能源政策,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在石油供应短缺时建立分摊石油消费制度,促进石油生产国与石油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或其他高级官员1人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该机构实质上是与第三世界产油国相对抗的一个石油消费国的国际组织。成立以来,在石油市场、节能、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一直采取共同对策。[1]
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1974年(甲寅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 【宗旨】各成员国间在能源问题上开展合作,包括:调整各成员国对石油危机的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建立在石油供应危机时分享石油消费的制度,提供市场情报,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总部】在法国巴黎。
出版物
《石油市场月报》 (Monthly Oil Market Report);《油气统计季报》(Quarterly Oil Gas Statistics);《能源价格与税收》(Energy Prices and Taxes);《油气信息》(Gas and Oil Information);《世界能源展望》(World Energy Outlook);《亚洲电学研究》(Asia Electricity Study),1997年3月出版;《1995年煤炭报告》(Coal Information l995)。均为英文版。
机构特点
国际能源署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结构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负责通过决议,每一个成员国的能源部门都在理事会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级官员担任。
一些重要的问题常常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的代表团讨论,代表团的成员是这些国家对外政策和能源部门的代表。业务管理则由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收集、分析信息,评估成员国的能源政策,编制预测报告,进行研究,并就能源领域的一些特别问题向成员国政府提供建议。秘书处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执行总裁领导,现任的执行总裁是法国人克劳德·曼德尔。
常设部门和专门委员会有长期合作与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术委员会、紧急情况部、石油市场部和非成员国办公室。这些部门由成员国能源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进行活动。
国际能源机构实际活动的特点是,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下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中,跨政府的调节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能源安全被理解为“与合理价格相应的能源供给”。国际能源机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建立在国家间相互协调的原则基础上。1974年关于《国际能源纲要》的协议对这些原则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这些原则,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必须拥有不少于90天石油净进口额的石油储备;此外,必须限制消费,在出现大规模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必须动用储备,与其他成员国分享石油储备。依据《国际能源纲要》中所规定的义务,每一个国家制定本国的石油储备和管理制度,本国公司和国际公司参与这些机制的运行。欧盟在自身的框架内也建立了应对供应中断的反应体系,这一体系不但规定建立原油储备,而且还要求建立90天的主要石油产品储备。许多国家实际上拥有超过90天的储备。
紧急情况部门检查并加强应对紧急情况的反应机制。此外,工业咨询委员会由大石油公司的石油供应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参加能源安全体系的工作。 当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并且供给不足超过普通消费的7%时,可以启动国际能源机构石油储备再分配体系。根据义务,现有的石油储备按照一定的方案在承受损失的国家间重新分配。除了从储备体系中供应石油以外,还规定要降低石油消费水平,并定量分配石油消费。 如果出现更大规模供应中断的威胁,石油再分配应由国际能源机构执行总裁加以管制,执行总裁在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和工业供应协商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活动。国际能源机构每一个成员国都有专门的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油储备再分配进行内部调节。
历史沿革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率先倡议建立发达国家能源消费国组织,以制衡石油输出国组织,并对国际能源政策进行协商。1973—1974年,阿拉伯国家针对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采取了石油禁运政策,导致西方出现了能源危机,这场危机加速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在集体能源安全体系方面的联合。而美国国务院在参考各种构想后制定了联合的原则。该原则首先是依据美国国际石油问题领域的著名专家W·列维的“水平”合作构想制定的。根据“水平”合作构想,计划建立能源消费国集团,使之不仅能够对抗欧佩克,还可以影响世界石油市场,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美国在该集团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而著名的“七姐妹”在整个西方国家能源供应体系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美国国务卿基辛格是创建国际能源机构的积极拥护者,在各种不同的外交会议中以及与日本和一些西欧国家的外交谈判中,他始终坚持建立能源消费国组织的美国方案。
美国方案的主要反对者是日本、法国和其他一些西欧国家。这些国家支持在发挥联合国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将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联合在一起,建立世界能源组织的设想。法国认为,根据“垂直”合作构想,把西方国家联合起来是合理的。这个构想要求发展与石油输出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其中包括发展欧洲共同体—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关系。按照这一构想,“七姐妹”在石油供应方面所起的作用缩小,非英美跨国公司的作用加大,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之间的金融和经济技术合作得到发展,也不再需要美国的中介作用。尽管情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在许多国际能源政策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1974年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外交部长会议在华盛顿召开。这次会议总结了以往的艰难复杂的谈判,通过了组建能源协调小组以制定国际能源纲要的决议。1974年11月,国际能源机构正式宣布成立。法国最初拒绝参加,但后来还是加入了这个机构。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希腊、英国、匈牙利、爱尔兰、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国。波兰、捷克和韩国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也打算加入国际能源机构。此外,墨西哥在1994年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之后,一直与国际能源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在1973—1974年和1979—1980年间,石油价格历经两次暴涨。此后,通过开发北海等油气田,同时加强利用煤、天然气、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大幅度降低了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在节约能源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提高了工业和公共生活部门中的能源消费效率。所有这些措施都显现出了一定成效。
从1974年起,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经济中的能源消耗量水平降低了32%,石油消耗量降低80%,而一次能源的自我保障水平从63%增加到73%。 在国家之间石油储备再分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国际能源机构制定了补充措施,对石油供应不足进行补偿,降低石油消费水平,利用其他一次性能源,增加本地生产能力,限制一些公司购买一次能源的投机活动,这一体系在70年代和80年代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在1990—1991年的波斯湾战争时期,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取得了最大的成功。当时这些国家从本国的石油储备中向世界市场大量“抛出”石油,并采取了其他措施,在必要的限度内满足了需求。此外,国际能源机构与许多欧佩克国家——首先是与沙特阿拉伯的合作卓有成效。因此,尽管伊拉克和科威特的石油供应大幅度减少,但石油价格仍然维持在原有水平,西方国家自身也没有受到供应减少的影响。在上述危机过程中,石油短缺并没有高于所限的门槛,因此,无需完全启动集体能源安全体系。
国家之间石油再分配体系常常在运作过程中进行检验。运作测试时,需要模仿石油供应大规模中断的情景。除军事行动和政治行动所引起的中断以外,还可能出现因巨大的生态灾难所引起的供应中断,例如,由于巨型油轮碰撞导致的海峡封闭,输油管道事故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每个国家都制定了支持石油供应的措施。 由于预计的欧佩克石油供应份额趋增,特别是波斯湾的石油供应增加,避免在21世纪初再次发生能源危机,根据美国的倡议,在国际能源机构的框架内对一些建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欧盟国家天然气的供应中断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为清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一整套措施是能源安全的另一个内容。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正在研究有关这一方面的构想原则和组织原则。能源来源的多样化以及提高动力设备的效率是加强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能源安全的总体趋势,1976年通过的《长期合作纲要》就反映了这一点。
在分析国际能源机构其他方面的活动时,必须看到《成员国能源政策年鉴》和《成员国计划》的意义。在长期合作纲要框架内,这些年鉴和计划是必需的。 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定期向秘书处提交有关本国能源市场状况的最新资料。其他成员国派遣专家组赴该国研究能源政策中的关键内容。专家组对获得的信息进行评估,与国际能源机构的共同任务加以比较,在出版的年鉴中提出建议。这些年鉴与总报告共同公布,总报告在全球背景下对能源领域的局势进行分析。长期合作战略要求发展不同来源的能源,巩固电力在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提高能源效益以及能源的生态性。
常设性石油市场部门追踪世界石油市场的发展态势,以便帮助成员国快速有效地对市场条件的变化做出反应。该部门与紧急情况部门密切合作,制定石油供应中断的应急计划。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政府和石油公司也为国际能源机构提供一些信息。
根据这些信息,国际能源机构得以追踪石油市场状况。这些信息可以分为世界石油生产、石油进出口、石油储备规模及其变化、石油消费、世界海洋石油储量、石油炼制过程、国际石油和石油产品贸易等等。大部分信息在石油市场状况月度上发布。
随着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逐渐加大,国际能源机构更加重视天然气市场的发展前景。它不仅举办了专门讨论天然气问题的会议,还准备研究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天然气政策。保障欧盟国家和日本天然气供应安全性问题也引起了特别的关注。国际能源机构还制定相应的评估和分析方法,对天然气长期供应安全性的技术、经济和政治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另外,国际能源机构还重视世界能源中的全球问题。例如,国际能源机构积极参与了筹备和举办“八国集团”能源部长会晤。1998年4月的会晤由俄罗斯倡议在莫斯科举行。在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全球对话的框架内,国际能源机构越来越频繁地成为各种活动的组织者。此外,国际能源机构对世界能源生态问题也表现出了更多的关注。
国际能源机构重视同一些没有加入国际能源机构的国家发展关系。未加入国际能源机构的“非成员国办公室”关注全世界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的事态发展,特别是波斯湾地区的国家以及里海—黑海地区国家的事态发展。1996—1998年,该机构出台了关于伊拉克石油天然气部门的分析报告,同时还制定了关于里海—黑海地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运输问题的分析报告。
国际能源机构还对中东欧和独联体的能源局势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起草了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乌克兰以及黑海地区国家能源状况的报告。国际能源机构还积极参与某些形式的多边合作,如能源宪章会议框架内的谈判以及每年举行的国际能源会议。
亚太地区的能源需求迅猛增长。因此,国际能源机构主要同中国、韩国这样的国家发展关系,韩国积极保持与国际能源机构的合作。1993年发布了国际能源机构关于韩国能源部门的报告,1997年发布了关于中国能源部门的报告。国际能源机构参加亚太经合组织能源小组的各种会议。在其他一些国家中,国际能源机构主要关注南非、以色列、乌克兰以及独联体的一些拥有丰富资源的国家。
俄罗斯对国际能源机构的主要需求与其自身的战略方针有关。俄罗斯的方针是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使俄罗斯能源工业融人工业发达国家能源基础设施的体系中,并加入到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能源集体安全体系中。
而且,国际能源机构拥有制定和实施共同能源政策的丰富经验,同时,在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生态性以及节能领域还拥有技术和组织诀窍。俄罗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大国在与国际能源机构发展合作的同时,还注意与石油输出国的一些国际性合作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
美国在国际能源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但美国有时会试图利用国际能源机构来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根据美国的倡议,国际能源机构在1996—1997年试图参与解决里海问题(包括里海法律地位问题)。这完全不符合俄罗斯的利益,因为这可能导致该问题的国际化
该问题在环里海国家之间经过艰难而又漫长的谈判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后来,国际能源机构就里海问题采取了更加谨慎的立场。一份有关里海石油和天然气的分析报告反映了这一立场。该报告由国际能源机构主持起草,非常客观地阐述了里海的法律地位问题。此外,1998年12月,国际能源机构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了关于里海油气开采和运输的国际会议。这次会议并没有讨论里海的法律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