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能源機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國際能源機構亦稱「國際能源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輔助機構之一。1974年11月成立。現有成員國29個,即: 愛爾蘭、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聯邦德國、荷蘭、加拿大、盧森堡、美國、挪威、葡萄牙、日本、瑞典、瑞士、土耳其西班牙、希臘、新西蘭、意大利、英國。總部設在法國巴黎。它的宗旨是: 協調各成員國的能源政策,減少對進口石油的依賴,在石油供應短缺時建立分攤石油消費制度,促進石油生產國與石油消費國之間的對話與合作。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成員國部長或其他高級官員1人組成。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該機構實質上是與第三世界產油國相對抗的一個石油消費國的國際組織。成立以來,在石油市場、節能、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等方面一直採取共同對策。[1]
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1974年(甲寅年)2月召開的石油消費國會議,決定成立能源協調小組來指導和協調與會國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國在巴黎通過了建立國際能源機構的決定。11月18日,16國舉行首次工作會議,簽署了《國際能源機構協議》,並開始臨時工作。1976年1月19日該協議正式生效。 【宗旨】各成員國間在能源問題上開展合作,包括:調整各成員國對石油危機的政策,發展石油供應方面的自給能力,共同採取節約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強長期合作以減少對石油進口的依賴,建立在石油供應危機時分享石油消費的制度,提供市場情報,以及促進它與石油生產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的關係等。 【總部】在法國巴黎。
出版物
《石油市場月報》 (Monthly Oil Market Report);《油氣統計季報》(Quarterly Oil Gas Statistics);《能源價格與稅收》(Energy Prices and Taxes);《油氣信息》(Gas and Oil Information);《世界能源展望》(World Energy Outlook);《亞洲電學研究》(Asia Electricity Study),1997年3月出版;《1995年煤炭報告》(Coal Information l995)。均為英文版。
機構特點
國際能源署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結構中一個獨立的機構,其總部設在巴黎。理事會負責通過決議,每一個成員國的能源部門都在理事會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級官員擔任。
一些重要的問題常常提交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國際能源機構的代表團討論,代表團的成員是這些國家對外政策和能源部門的代表。業務管理則由國際能源機構秘書處負責,秘書處收集、分析信息,評估成員國的能源政策,編制預測報告,進行研究,並就能源領域的一些特別問題向成員國政府提供建議。秘書處由管理委員會任命的執行總裁領導,現任的執行總裁是法國人克勞德·曼德爾。
常設部門和專門委員會有長期合作與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術委員會、緊急情況部、石油市場部和非成員國辦公室。這些部門由成員國能源領域的專家組成,並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內進行活動。
國際能源機構實際活動的特點是,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下的集體能源安全體系中,跨政府的調節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能源安全被理解為「與合理價格相應的能源供給」。國際能源機構集體能源安全體系建立在國家間相互協調的原則基礎上。1974年關於《國際能源綱要》的協議對這些原則作了詳細規定。按照這些原則,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國必須擁有不少於90天石油淨進口額的石油儲備;此外,必須限制消費,在出現大規模供應中斷的情況下,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必須動用儲備,與其他成員國分享石油儲備。依據《國際能源綱要》中所規定的義務,每一個國家制定本國的石油儲備和管理制度,本國公司和國際公司參與這些機制的運行。歐盟在自身的框架內也建立了應對供應中斷的反應體系,這一體系不但規定建立原油儲備,而且還要求建立90天的主要石油產品儲備。許多國家實際上擁有超過90天的儲備。
緊急情況部門檢查並加強應對緊急情況的反應機制。此外,工業諮詢委員會由大石油公司的石油供應專家組成,這些專家參加能源安全體系的工作。 當一個或幾個成員國的石油供應短缺,並且供給不足超過普通消費的7%時,可以啟動國際能源機構石油儲備再分配體系。根據義務,現有的石油儲備按照一定的方案在承受損失的國家間重新分配。除了從儲備體系中供應石油以外,還規定要降低石油消費水平,並定量分配石油消費。 如果出現更大規模供應中斷的威脅,石油再分配應由國際能源機構執行總裁加以管制,執行總裁在國際能源機構秘書處和工業供應協商部門的配合下開展活動。國際能源機構每一個成員國都有專門的國家主管部門,負責對石油儲備再分配進行內部調節。
歷史沿革
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率先倡議建立發達國家能源消費國組織,以制衡石油輸出國組織,並對國際能源政策進行協商。1973—1974年,阿拉伯國家針對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採取了石油禁運政策,導致西方出現了能源危機,這場危機加速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之間在集體能源安全體系方面的聯合。而美國國務院在參考各種構想後制定了聯合的原則。該原則首先是依據美國國際石油問題領域的著名專家W·列維的「水平」合作構想制定的。根據「水平」合作構想,計劃建立能源消費國集團,使之不僅能夠對抗歐佩克,還可以影響世界石油市場,從而保護自身的利益。美國在該集團中應發揮主導作用,而著名的「七姐妹」在整個西方國家能源供應體系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美國國務卿基辛格是創建國際能源機構的積極擁護者,在各種不同的外交會議中以及與日本和一些西歐國家的外交談判中,他始終堅持建立能源消費國組織的美國方案。
美國方案的主要反對者是日本、法國和其他一些西歐國家。這些國家支持在發揮聯合國主導作用的前提下,將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聯合在一起,建立世界能源組織的設想。法國認為,根據「垂直」合作構想,把西方國家聯合起來是合理的。這個構想要求發展與石油輸出國之間的雙邊關係,其中包括發展歐洲共同體—阿拉伯國家之間的關係。按照這一構想,「七姐妹」在石油供應方面所起的作用縮小,非英美跨國公司的作用加大,能源消費國和生產國之間的金融和經濟技術合作得到發展,也不再需要美國的中介作用。儘管情況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但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在許多國際能源政策問題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1974年2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外交部長會議在華盛頓召開。這次會議總結了以往的艱難複雜的談判,通過了組建能源協調小組以制定國際能源綱要的決議。1974年11月,國際能源機構正式宣布成立。法國最初拒絕參加,但後來還是加入了這個機構。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國有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德國、希臘、英國、匈牙利、愛爾蘭、日本、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國。波蘭、捷克和韓國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成員國,也打算加入國際能源機構。此外,墨西哥在1994年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之後,一直與國際能源機構保持着密切的聯繫。
在1973—1974年和1979—1980年間,石油價格歷經兩次暴漲。此後,通過開發北海等油氣田,同時加強利用煤、天然氣、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大幅度降低了對石油進口的依賴。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在節約能源方面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提高了工業和公共生活部門中的能源消費效率。所有這些措施都顯現出了一定成效。
從1974年起,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經濟中的能源消耗量水平降低了32%,石油消耗量降低80%,而一次能源的自我保障水平從63%增加到73%。 在國家之間石油儲備再分配體系的發展過程中,國際能源機構制定了補充措施,對石油供應不足進行補償,降低石油消費水平,利用其他一次性能源,增加本地生產能力,限制一些公司購買一次能源的投機活動,這一體系在70年代和80年代發揮了有效的作用。在1990—1991年的波斯灣戰爭時期,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取得了最大的成功。當時這些國家從本國的石油儲備中向世界市場大量「拋出」石油,並採取了其他措施,在必要的限度內滿足了需求。此外,國際能源機構與許多歐佩克國家——首先是與沙特阿拉伯的合作卓有成效。因此,儘管伊拉克和科威特的石油供應大幅度減少,但石油價格仍然維持在原有水平,西方國家自身也沒有受到供應減少的影響。在上述危機過程中,石油短缺並沒有高於所限的門檻,因此,無需完全啟動集體能源安全體系。
國家之間石油再分配體系常常在運作過程中進行檢驗。運作測試時,需要模仿石油供應大規模中斷的情景。除軍事行動和政治行動所引起的中斷以外,還可能出現因巨大的生態災難所引起的供應中斷,例如,由於巨型油輪碰撞導致的海峽封閉,輸油管道事故等等。在這些情況下,每個國家都制定了支持石油供應的措施。 由於預計的歐佩克石油供應份額趨增,特別是波斯灣的石油供應增加,避免在21世紀初再次發生能源危機,根據美國的倡議,在國際能源機構的框架內對一些建議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歐盟國家天然氣的供應中斷也會產生消極的影響。為清除這些影響而採取的一整套措施是能源安全的另一個內容。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內,正在研究有關這一方面的構想原則和組織原則。能源來源的多樣化以及提高動力設備的效率是加強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能源安全的總體趨勢,1976年通過的《長期合作綱要》就反映了這一點。
在分析國際能源機構其他方面的活動時,必須看到《成員國能源政策年鑑》和《成員國計劃》的意義。在長期合作綱要框架內,這些年鑑和計劃是必需的。 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定期向秘書處提交有關本國能源市場狀況的最新資料。其他成員國派遣專家組赴該國研究能源政策中的關鍵內容。專家組對獲得的信息進行評估,與國際能源機構的共同任務加以比較,在出版的年鑑中提出建議。這些年鑑與總報告共同公布,總報告在全球背景下對能源領域的局勢進行分析。長期合作戰略要求發展不同來源的能源,鞏固電力在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經濟增長中的作用,提高能源效益以及能源的生態性。
常設性石油市場部門追蹤世界石油市場的發展態勢,以便幫助成員國快速有效地對市場條件的變化做出反應。該部門與緊急情況部門密切合作,制定石油供應中斷的應急計劃。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政府和石油公司也為國際能源機構提供一些信息。
根據這些信息,國際能源機構得以追蹤石油市場狀況。這些信息可以分為世界石油生產、石油進出口、石油儲備規模及其變化、石油消費、世界海洋石油儲量、石油煉製過程、國際石油和石油產品貿易等等。大部分信息在石油市場狀況月度上發布。
隨着天然氣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逐漸加大,國際能源機構更加重視天然氣市場的發展前景。它不僅舉辦了專門討論天然氣問題的會議,還準備研究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和其他國家的天然氣政策。保障歐盟國家和日本天然氣供應安全性問題也引起了特別的關注。國際能源機構還制定相應的評估和分析方法,對天然氣長期供應安全性的技術、經濟和政治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評估。
另外,國際能源機構還重視世界能源中的全球問題。例如,國際能源機構積極參與了籌備和舉辦「八國集團」能源部長會晤。1998年4月的會晤由俄羅斯倡議在莫斯科舉行。在能源生產國與消費國全球對話的框架內,國際能源機構越來越頻繁地成為各種活動的組織者。此外,國際能源機構對世界能源生態問題也表現出了更多的關注。
國際能源機構重視同一些沒有加入國際能源機構的國家發展關係。未加入國際能源機構的「非成員國辦公室」關注全世界能源消費國和生產國的事態發展,特別是波斯灣地區的國家以及裏海—黑海地區國家的事態發展。1996—1998年,該機構出台了關於伊拉克石油天然氣部門的分析報告,同時還制定了關於裏海—黑海地區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及運輸問題的分析報告。
國際能源機構還對中東歐和獨聯體的能源局勢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起草了波蘭、匈牙利、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烏克蘭以及黑海地區國家能源狀況的報告。國際能源機構還積極參與某些形式的多邊合作,如能源憲章會議框架內的談判以及每年舉行的國際能源會議。
亞太地區的能源需求迅猛增長。因此,國際能源機構主要同中國、韓國這樣的國家發展關係,韓國積極保持與國際能源機構的合作。1993年發布了國際能源機構關於韓國能源部門的報告,1997年發布了關於中國能源部門的報告。國際能源機構參加亞太經合組織能源小組的各種會議。在其他一些國家中,國際能源機構主要關注南非、以色列、烏克蘭以及獨聯體的一些擁有豐富資源的國家。
俄羅斯對國際能源機構的主要需求與其自身的戰略方針有關。俄羅斯的方針是融人世界經濟一體化,使俄羅斯能源工業融人工業發達國家能源基礎設施的體系中,並加入到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能源集體安全體系中。
而且,國際能源機構擁有制定和實施共同能源政策的豐富經驗,同時,在開發新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生態性以及節能領域還擁有技術和組織訣竅。俄羅斯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大國在與國際能源機構發展合作的同時,還注意與石油輸出國的一些國際性合作組織之間的相互配合。
美國在國際能源機構中發揮主導作用。但美國有時會試圖利用國際能源機構來實現本國的外交目標。根據美國的倡議,國際能源機構在1996—1997年試圖參與解決裏海問題(包括裏海法律地位問題)。這完全不符合俄羅斯的利益,因為這可能導致該問題的國際化
該問題在環裏海國家之間經過艱難而又漫長的談判至今仍未得到解決。後來,國際能源機構就裡海問題採取了更加謹慎的立場。一份有關裏海石油和天然氣的分析報告反映了這一立場。該報告由國際能源機構主持起草,非常客觀地闡述了裏海的法律地位問題。此外,1998年12月,國際能源機構在伊斯坦布爾舉行了關於裏海油氣開採和運輸的國際會議。這次會議並沒有討論裏海的法律地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