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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非政府组织

国际非政府组织,即INGO——(international NGO),是非官方的、民间的组织,其成员不是国家,而是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民间机构。

Ngo

国际非政府间组织不是由各国政府派官方代表组成,而是由宗教、科学、文化、慈善事业、技术或经济等方面的民间团体组成。

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可分为四类:

(1)全球性的单一功能组织(大赦国际);

(2)全球性的多功能组织(国际红十字会);

(3)区域性单一功能组织(阿拉伯律师联盟);

(4)区域性多功能组织。

目录

国际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关系的阶段性分析

要研究INGOs与联合国之间的联系,首先要阐明INGOs的基本内涵。目前,学术界对INGO 的研究和探讨很多,但尚未对INGOs的定义达成一致看法。笔者认为,在本文的开篇对INGOs的内涵作出界定十分必要,这也有利于更深入地探讨INGOs与联合国的关系。此外,介绍INGOs在联合国体系下的阶段性发展及两者建立密切联系的动因,也有助于对其后两者联系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INGOs的内涵界定

要搞清INGOs的内涵,首先必须对NGO有一个清晰的理解。所谓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缩略语,中文一般译为“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民间组织”。同时,它也被称为第三部门、独立部门、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免税组织、社团组织、非国家部门等等,简单而言,即指那些“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的组织”。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于NGO的内涵尚无一个统一的定论。最早给出NGO概念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它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规定:“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而最普遍被认可的定义则是来自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的莱斯特·M·萨拉蒙对NGO的界定,他从结构到运作等角度总结了NGO的五大特征:“组织性、私立性、非利润分配性、自治性、志愿性”,即同时具备这五大特征的实体才是NGO。中国学者赵黎青也将NGO的特性归纳为五个方面:“以一定的伦理价值为引导,强调道义,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被国际主角和社会主流忽视的国家和群体”;“成员的志愿性、团结性和奉献性”;“采取非等级、分权的网络组织形式”;“在活动方式上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中国研究NGO的资深学者王名则将NGO的非政府性总结为以下三点:“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自上而下的民间组织;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

笔者认为,以上定义及对NGO特性的总结,涉及国际法、国际关系、公共管理学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NGO的本质和基本特点。其中称NGO为“志愿性组织”“慈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者,主要强调NGO的非营利性特质,是从经济角度强调NGO活动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私人捐款,而非市场营利或政府财政资助。称NGO为“协会”或“基金会”者,主要强调NGO的组织性特质,是从法律角度强调NGO的法律地位,认为NGO具有特定的法律形式并具备一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称NGO为“全球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者,主要强调NGO的非政府性和公益性特质,是从公益的角度强调NGO的行动目标,认为NGO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世界和平,同时参与解决全球性问题或参与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处理全球性危机。[1]

在明确了NGOs的内涵及特征后,再对INGOs做出界定就容易多了。NGO所具备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也是INGOs所必须具备的,INGOs可以说是NGOs的一个子集。两者不同之处在于INGOs必须具有“国际性”色彩,而NGOs则不需必须具备这个条件。

事实上,本文前述的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NGO的定义——“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NGOs”,其本意是指INGOs,显而易见,该定义认为NGOs首先必须是国际组织,不包括国内社会的民间组织,而是指带有国际性的民间组织。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296号决议又对NGOs组织结构的国际性和活动目标的国际性特质进行了重申。而国际协会联盟(the 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UIA)在其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中也给出了INGOs的几项构成要件:“其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不难看出,国际协会联盟与联合国最初给INGOs“国际性”下的定义基本相同,均强调INGOs在主体、目标等方面都不能局限于一个国家,而是多个国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国际协会联盟对“国际性”的界定均作出了调整。199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允许各国和各地区的NGOs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在经社理事会发表意见,而不必像以往那样必须通过在经社理事会里有咨询地位的INGOs区间接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可见,一些具有对外能力的国内NGOs也被划到了INGOs的范畴中来了。国际协会联盟在其《国际组织年鉴2002/2003》中也扩展了INGOs的概念,将具有国际倾向的非政府组织(Internationally Oriented Nationa Organizations)和特殊类型的国内组织(Special Types of National Organizations)也划归为INGOs。这两类组织合计大约占当时INGOs总数的1/5。

简言之,无论是经社理事会新的决议还是国际协会联盟衡量标准的变化,均反映出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今时代,INGOs的内涵界定已越来越宽泛,即凡是组织活动目标具有国际性特征的NGOs都属于INGOs。出于研究需要,本文在研究中所指称的INGOs相对而言还是从比较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的,即主要指“基于一定社会宗旨依照非官方协议成立的跨越国界的民间联合体,它们一般以特定的问题和领域为中心形成组织,有其特定主张,代表社会一定阶层或某些集团的利益而活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