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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藝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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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此獎項[[1997年]](民國八十六年)起改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創辦於1997年,原稱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藝獎'''」,官方及媒體稱「'''文藝獎'''」,以便與舊制「'''國家文藝獎'''」有所區別;但官方於[[2001年]]經過[[文建會]]更名為「'''國家文藝獎'''」,至此兩者名稱混同。
舊制已辦二十二屆,新制卻從第一屆開始。舊制與新制最大差別:舊制「類別與項目」較為細密完整,比如文學部分,舊制細分小說、散文、兒童文學、新詩、舊詩、歌詞、傳記文學、新聞文學、戲劇、文藝理論、電影劇本等,每屆申請人夠水準則頒發,無則從缺。新制則較重視終身成就,未必與當年成就有關,如文學類則僅一人得獎,為獎勵以生命力量堅持持續藝術創作,並積極創造獨特且具現代性的風格之藝文工作者。原分為[[舞蹈]]、[[戲劇]]、[[文學]]、[[美術]]、[[音樂]]五類 ,[[2003 ,2003 ]] 加入[[電影]]及[[建築]]兩類,並將獎金增至新台幣60萬元,2009年又修訂為每名得主獲得100萬元。舊制得獎人亦皆當代文學藝術碩彥,少數人在舊制與新制上重複得獎;舊制得獎名單有待補遺。
[[2015年]]改為兩年一頒,文化部也要求國藝會在頒獎典禮部分,預算比例不得像過去幾屆過高,避免模糊挹注藝術資源的焦點。國藝會執行長陳錦誠表示:「會有這樣的變革,是因為考慮藝術創作的卓越,需要時間累積與淬鍊。」至於每隔一年舉辦國家文藝獎所省下的1500萬預算,將會回到其他補助機制,繼續挹注藝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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