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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一个专有名词。

中国文字是历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种文字像汉字这样经久不衰。 从甲骨文发展到今天的汉字,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文字的发展经过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2]、草书、楷书、行书等书体演变。

名词解释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由于地域管辖以一定的空间范围为基准,因此,地域管辖又称作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或属地管辖。

地域管辖的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具体解释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上基本是一样的,主要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地域管辖: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依据以上标准,某一个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某一个法院的辖区,该诉讼就由该法院管辖。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均将诉讼当事人因人或物与特定法院的辖区相关联而产生的隶属关系称为“审判籍”,并规定诉讼由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

一、一般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包括: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8)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比较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通过级别管辖,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四级人民法院中做了分配,划定了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但这仍然不能最终确定某个民事纠纷具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仍然有许多个法院,所以还要进行第二次分配,将已经划归同一个级别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配到该级别中的某个具体人民法院。这时,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才得到最终确定。因此,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进一步落实。

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土地境内的公民,土地、事件等的管理权限。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权国家里,所考虑的不是收入者的居住地(即纳税人的身份),而是其收入的来源地,即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为依据,确定征税与不征税。它一般只对跨国纳税人一切来自本国国境以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不分本国人或外国人,一概行使税收管辖权,依照本国税法全部进行征税;而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境以外的收入,不论其所在国家是否征税,都不在本国税收管辖权力范围之内,即对其来自本国境外的收入不征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