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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组织(monopolies/monopoly organization) 是指为获取高额利润,由多家大企业通过协议、控股持股等形式建立的组织。垄断组织的形式有“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资本家建立垄断组织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依垄断程度不同,垄断组织分多种形式。短期价格协定是最简单的垄断形式,参加协定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遵守协定的销售价格。[1]

卡特尔Cartel

这是 生产同类商品的资本主义企业为瓜分销售市场建立的垄断同盟。参加者通过协议,规定商品的产量和各自占有的份额,并规定商品售价等。但它们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仍保有自己的独立性。过去,德国曾广泛流行过这种组织形式,曾被成为卡特尔国家。

这是最早出现,也是最简单粗暴的垄断。某一个行业的大玩家坐下来开个会,大家为了共同的利益组成联盟,一起哄抬价格,限定供应。这一类垄断中的企业个体在生产,经营和销售上面都是独立的和相对平等的。比如上世纪飞利浦,通用电气和法国电灯公司等巨头组成卡特尔,人为降低灯泡使用寿命,规定每年灯泡生产限额,让消费者不得不花大价钱来买成本很低的灯泡。 OPEC 石油组织也是卡特尔,他们通过规定每年产油的限额来左右世界原油价格,不然如果大家都全力开采,石油就会变成白菜价。

当年 OPEC 成立的时候,也因此被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原油进口国反对。然而,美国能够通过“石油交易全部用美元结算”的条款把通货膨胀输出到全球,因此美国人全力促成了此事。

辛迪加Syndicat

这是生产同类商品的资本主义企业为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建立的垄断同盟,参加者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已丧失商业上的独立性,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销售商品,统一采购原料。这种组织形式,曾在法国广为流行。

参考文献

相比起卡特尔,辛迪加是一种组织结构更紧凑的垄断机构。里面的成员关系大多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会有一个总部。这个总部统一处理销售与采购,并把生产资料和销售份额在内部分配。总部能够利用统一采购买到廉价的原材料,加上抱团销售能产生垄断价格,因此辛迪加的成员可以享受到垄断优势。同时,总部也比一般成员的地位高,因为一旦离开了辛迪加,普通成员就需要自己处理采购和销售事务,这样就丧失了垄断议价能力,无法与辛迪加竞争。

托拉斯Trust

托拉斯比起前两种垄断又更进了一步,它是由一家公司通过兼并,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达成的行业垄断,成员已经失去了独立性。这个很好理解,就是整个行业就只有一两家公司,他们自然就产生了垄断。

托拉斯往往产生在准入门槛比较高的行业。比如电信,铁路,造船等等。这些企业前期投入太大,所以新入行的竞争者很容易就被消灭。在中国,这种天然垄断的企业往往是国企。比如中石油,中国移动,供电还有铁路。之所以不能私有化,就是因为国家掌握这种垄断力量还不至于为了赚钱来无限抬价。大多数国家把托拉斯列为违法行为。美国就有专门的反垄断法。 世界上比较著名的托拉斯有钻石公司戴比尔斯(De Beers,见上图)。这家公司掌握了全球九成钻矿,然后故意不开采,每年只生产少量钻石,来维持钻石的高价。如果说石油确实有使用价值,那钻石的昂贵则全是由戴比尔斯一家企业端住了。

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我们看到托拉斯在全球都是违法的,而却没听说过康采恩违法。因为他本身已经具有了影响立法的能量。日本和韩国的大财阀都是康采恩。比如三星,比如三菱。这种跨行业垄断的异面结合是垄断的最高形式,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民主国家甚至能够深刻的影响政治的走向。但是康采恩在中国是没有存在的土壤的,就像在中国没有黑社会的土壤是一个道理。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政治优先权远高于经济。 垄断组织大多数是对经济有负面影响的组织。从最基础的卡特尔联盟,到有组织的辛加迪联合会,再到一统江湖的托拉斯,最后成为左右国运的康采恩。无数豪杰希望能代替市场的力量,成为一个产品真正的话事人,而垄断就是企业家们的权杖。[1]

康采恩Konzern

第四种垄断是康采恩。这是以实力最雄厚的大垄断企业为核心而形成多部门的垄断集团。参加者有工业企业、贸易公司、银行、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加入康采恩的企业在形式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实际上已受居支配地位的资本家集团所控制。这些大资本家首先控制着核心企业,再由核心企业通过购买股票和人事参与等办法控制其他企业。康采恩已突破生产部门的界限,垄断的广度和深度都加强了,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重要垄断组织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康采恩在德、日和欧洲其他国家迅速发展。

如果说托拉斯是行业的掌控者,那康采恩想要控制的可就是整个国家或者经济体了。康采恩是一个大的财团,下属各个独立公司在各自的领域都有重要影响,进而能够左右国家经济走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