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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产业

基础性产业(英語: basic industries ),是为加工产业提供原材料、动力基础条件的各产业部门的统称。主要包括农业、能源、原材料、医疗、原材料、交通运输和教育等产业部门。特点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经济结构中占有相当比重,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其他产业部门发展的基础; 产品大多属于初级产品或中间产品; 相对于加工产业产品而言,其劳动附加值比较低。[1]

基本简介

基础产业是指在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着制约和决定作用,决定其他产业发展水平的产业群,它的产品通常要成为后续产业部门加工、再加工及生产过程中缺一不可的投入品或消耗品,通常具有不可再生性质。一国的基础产业越发达,其国民经济的发展后劲越足,国民经济的运行就越有效,人民的生活就越便利,生活质量也越高。因此,一国要使其国民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协调和有效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发展其基础产业。[2]

基础产业是指对其他部门提供条件和机会的产业,或者说是那些由于它们的供给能力不足,导致国民经济增长机会损失的产业。基础产业是支撑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它决定和反映着国民经济活动的发展方向与运行速度,像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这样的基础产业,就占中国国有资产总量的70%。是民族复兴、大国崛起的物质保障,是"国之根本"。

认识内涵

国外学者

大约是在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在发展经济学中,平衡增长理论的先驱罗森斯坦· 罗丹在其著名论文《东欧和东南欧国家的工业化问题》中,首先提出了"社会先行资本"的概念,旨在强调"在一般的产业投资之前,一个社会应具备的在基础设施方面的积累"。罗森斯坦· 罗丹提出了基础设施在工业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社会先行资本包括诸如电力、运输、通讯之类所有的基础工业。这些基础工业的发展,必须先于那些收益来得更快的直接生产性投资,它构成了社会经济的基础设施结构和作为一个总体的国民经济的分摊成本。

艾伯特· 赫希曼在其《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对基础产业作了较为深刻的分析。他明确提出了"社会间接资本"和"直接生产活动"的划分。赫希曼认为,社会间接资本通常定义为包括那些进行一次、二次及三次产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服务。他认为广义的社会间接资本,包括从法律、秩序以及教育、公共卫生,到运输、通信、动力、供水,以及农业间接资本如灌溉、排水系统等所有的公共服务。但是,他又认为社会间接资本的核心可以严格限于交通和动力。他还认为社会间接资本的投资,如果它的产出量是可以衡量的话,那么投资对产出之比是很高的,而且由于这种投资具有技术上的不可分割性,需要具备相当规模以集中进行。

美国经济学家W· W· 罗斯托为了分析和论证他的"经济成长阶段论",提出了"部门分析方法",运用这种方法,他得出了经济成长阶段的依次更替与经济部门重要性的依次变化之间的关系的结论。

日本学者南亮进也研究了基础产业问题,他认为基础产业可以称为社会间接资本,一般以运输和通讯为代表,他们是经济增长所不可缺少的初期条件。

国内学者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产业政策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基础产业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基础产业问题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杨治教授在他的《产业经济学导论》中指出,社会经济的发展除了需要进行直接的生产性投资之外,还需要进行间接的社会性投资,这就产生了社会性资本(Social Overhead Capital)这一概念。准确地说,"社会性资本"是社会性的间接资本。说它是社会性的,是因为生产性的投资或生产资本多表现为私人投资,而社会性资本的投资是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公共事业单位进行的公共性的投资。说它是间接性的,是由于它间接地作用于生产性资本的生产活动。社会性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也就是基础设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周叔莲教授在其《中国产业政策研究》中指出必须重视产业政策的研究。在他主持研究的课题中,基础产业的含义十分清楚,即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该课题组某些成员的研究中,基础产业的范围还包括农业。

中国社会科学院李京文和郑友敬研究员在其《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研究》中,将产业结构分为四类:优先发展产业、基础产业、出口创汇产业、一般产业。他们认为基础产业是指其他产业发展对它的依赖性较高,在较长时期内对它的需求将稳步增长,规模较大,它在产业结构中处于"供给"地位的产业。他们指出,20世纪末我国急需加强的基础产业是农业、原材料工业以及能源工业。但他们把交通运输、邮电业、电力工业列入优先发展产业中。

樊纲博士则把基础工业与经济基础设施统称为经济的"基础部门",包括能源(包括电力)、交通、基本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钢材、化工材料等)等生产部门,以及其他经济基础设施,如电话通讯、城市供排水系统等等。他认为基础部门与加工工业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社会生产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比例关系,他称之为经济的"基础结构"。

冯兰瑞教授则认为,基础产业的含义,固然不同于我们过去使用的包括冶金、石油、煤炭、机械等主要用以装备重工业自身的基础工业,也不完全等同于当前国际上通用的基础结构。她认为英文中的infrastructure一词是基础结构或基础设施的意思。基础结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基础结构是指交通运输、通讯系统、能源等基础设施。广义的基础结构还包括一些提供无形产品的部门,如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等。

对基础产业研究比较深入和系统的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等多部门组成的"基础产业建设资金筹集"课题组。他们所说的基础产业包括了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前者包括煤炭、石油、电力等能源工业和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油化工等原材料工业;后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邮政、通讯等。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物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也有专家认为物流业也应该是基础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衡量标准

社会化

能否为全社会提供公用的产品和服务,这是衡量基础产业的根本标志。

贡献率

基础产业首先表现为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基础性的贡献率。

就业比

这指一个产业能够容纳多少社会劳动力,在解决就业安排劳动力出路方面所占的比重。

关联度

这指一个产业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制约和关联程度。这也是反映基础产业的重要标志。

不可替代

这也是基础产业的主要特征。

经济技术

基础产业具有以下属性:

基础

这是现代基础产业最一般的经济特征。基础产业之所以是"基础",就在于它在国民经济产业链中居于"上游"环节,通过为各类使用者服务的网络传输系统,特别是管道供水、电网、煤气、电信、排水和铁路等公共设施提供服务。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共同条件",而基础工业的产品是其他生产部门所必需的投入品。

资产专用

在多数情况下,上述的传输系统是专用的,即它只能传输一种东西。用于传输系统的投资是最不可能重新修复的,因为它们不能移作它用或转移到其他地方去。一旦付出投资,这部分成本就"沉淀"了。由于这些传输系统形成了网络,因此与之相匹配的服务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对于充分发挥其效应至关重要。这种内在的联系还意味着,在这种传输网络某一点上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流量及其他点上提供服务的能力。

垄断竞争

基础产业一次性投入的固定成本非常大,而运营时的变动成本小,在产量达到设计供应能力之前,由于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其生产的平均成本递减。这种成本结构使得市场不太可能在一个给定的地区支持超过一个供给者,从而使得惟一的服务供给者成为垄断者。基础产业的提供,在不同部门、不同技术之间或部门内部,竞争的范围极不相同,在各类产出为每一个新增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单位成本下降的地方,规模经济得以实现--这是自然垄断形成的重要原因。例如,我们很难想象在同一个城市有两条线路完全一样的地铁运营商,或同一个小区有两家供水公司竞争。这种由于成本递减而导致的垄断就是自然垄断。

各部门沉淀成本的重要性也不相同,这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另一个潜在原因。例如,在铁路和港口部门,对于机车车辆和货物搬运设备的投资而言,沉淀成本的重要性要小于固定设施的投资。公司可以很容易地进入或退出沉淀成本较低的经营活动以便与其他潜在的市场力量竞争。这种经营活动被称之为"可竞争"的活动。生产中的技术和经济差异能够使一个部门中具有自然垄断的部分同可以竞争的部分区分开。

投资

在基础产业中,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部门,需要大量投资;而交通(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和城市基础设施则必须一次性大规模投资,零星的投资往往无效。所谓投资的"不可分性"是指,由于"社会分摊资本"项目规模巨大,并且相互联系,互为依存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建成才能发挥作用,因而一开始就需要有最低限度的大量投资作为创始资本。

超前效应

基础产业在产业结构系统中承担着为其他产业成长和发展提供中间需求的基础功能,因此,一般而言它应该有一定的超前性。因为基础产业只有得到超前的发展,才能在其他产业发展时为其提供所必须的中间需求。反之,基础产业发展滞后,在其他产业需要中间需求时可能出现结构性的短缺,形成产业结构发展过程中的"瓶颈"。

外部公益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益性,项目的社会效益往往明显优于其经济效益,由于网络的外部效益难以准确计算,使用网络的支付费用与网络上流量的大小、网络经营成本高低关联不密切。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定价并不能完全采用市场法则,不能完全通过供求关系来调整网络服务价格,因此投资者很难得到全部投资回报。

管制

基础产业的投入产出特点决定了其垄断经营和被管制的必要性。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只是被管制的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有资料表明,在日本,受管制的产业,尤其是受管制程度较高的产业主要是基础产业。电力、煤气、水道,采矿业,交通运输、通讯业,受管制的程度高达100%、100%、96.3%。

政府

政府和公共部门在基础设施产业中仍具有重要的支配地位。但同时政府应该在制度上、法律上给以基础设施产业改革和发展中以支持。

经济发展

基础产业即便不能称为牵动经济活动的火车头,也是促进其发展的"车轮"。如,美国和日本的投入产出表显示,电信、电力和供水几乎被用于每个经济部门的生产过程,交通运输对于每一种商品都是一种投入。用户需要基础设施不仅是为了直接消费,而且是为了提高生产力。

混合商品

基础产业中,绝大多数属于混合商品。它们虽然几乎都可以排他,但却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其拥挤系数介于0到1之间,即在消费量达到其供给能力之前,消费者的满足程度相互之间并不受影响。基础产业的这种特性,使它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导部门,各国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进行干预,公共投资就是其中的一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社会财富的积累率低,市场投资主体缺乏进行大规模投资的实力与承担较大风险的能力,难以投资基础产业,如果政府不能对基础产业进行投资,必将形成国内基础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并最终拖累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

投资方式

基础产业投资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资和经营方式,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率,还决定着投资的资金来源。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投资、经营方式,实际上意味着有不同的成本补偿方式。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投资方式主要有:

直接投资,无偿提供

即政府直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免费向公众提供,政府承担全部的成本。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传统的一种政府投资方式。它适宜于那些公众普遍受益,且受益额大体相等的基础设施项目。这时,政府实际上是依靠税收融资。

直接投资,非商业性经营

即政府直接投资,由政府所属的特定的公共部门进行非商业性经营。所谓非商业性经营,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体向使用者收取等于或小于经营成本的费用。这种方式适宜于那些公众普遍受益、但受益额不同,具有排他性但又不宜由私人部门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这时项目成本补偿实际有两种方式:税收和使用费。

间接投资,商业经营

即政府只提供投资贷款,由私人部门按商业方式投资和经营。它适宜于那些受益对象不够普遍、具有排他性且适宜私人部门经营的一般性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项目。这时,项目成本补偿实际来源于提供项目服务的价格。

除了以上几种基本方式以外,在实践中,基础产业还有许多其他的组合投资、经营方式,如BOT、政府投融资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