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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行署办事机构[1]

人员编制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不含林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林业行政编制35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领导职数:局长1职、副局长3职、副调研员4职;科长22职,副科长6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组织起草全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技工学校业务指导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承办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机关事业单位不设党委、党组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地林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技工学校毕业生、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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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