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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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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学会成立于1979年6月27日,是经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由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研究会计科学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受中国会计[1]学会指导、挂靠在天津市财政局的市级学术性群众团体。截至目前,拥有单位会员120个、个人会员2872人。

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计理论研究,组织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研究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做好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向有关部门传递会计人员的心声;

(三)编辑出版会刊《天津财会》、学术专着和学术资料;

(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举行专业培训,培养会计人才,开展会计咨询服务,推荐会计人才,促进我市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对积极从事会计学术、实践活动并有一定贡献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努力把学会办成会计之家;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普及财会知识,宣传财会法律、法规

(八)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市会计学会, 英文名称:Tianji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研究会计科学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组织天津市会计理论、教育和实务工作者,独立自主地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和科普活动,促进会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天津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财政局、社团登记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计理论研究,组织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研究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做好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向有关部门传递会计人员的心声;

(三)编辑出版会刊《天津财会》、学术专着和学术资料;

(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举行专业培训,培养会计人才,开展会计咨询服务,推荐会计人才,促进我市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对积极从事会计学术、实践活动并有一定贡献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努力把学会办成会计之家;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普及财会知识,宣传财会法律、法规;

(八)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学会(市属会计学会、区县属会计学会);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等;

3.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4.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

5.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

6.其他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财会教学、科研工作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2.在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且具有一定财务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包括各项学术研究活动和集体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或无偿的会计培训、会计咨询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学术活动情况、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着等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高级会员或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