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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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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天津企联”)是我市成立最早的非营利性综合类社团组织,是天津市政府授权的雇主组织代表,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社团登记机关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指导下,为企业和企业家[1]提供有效服务。

机构简介

天津企联经40多年发展,目前已拥有近千家会员单位,遍及全市各领域,涵盖了国有、民营、合资、外资及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已成为本市规模和影响力大、联系企业面广、服务功能强、最具代表性的综合类社团组织。

天津企联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坚持依法治会,全心全意为企业、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加入本会。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市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T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津投资设立的企业、相关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治会,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

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

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围绕企业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本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三)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参加天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指导区雇主组织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四)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企业改革创新、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企业文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的专题调研工作。

(七)依法依规开展全市企业百强排序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家等相关活动。

(八)提供企业管理培训、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智力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九)组织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外企业和企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十)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本市依法取得营业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2)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拥护本会章程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

(2)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3)拥护本会章程;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

(四) 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 为推动本会工作,在遵循商业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六) 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七)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 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 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及相关人员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