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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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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是由天津市从事招商引资事业的招商主体以及与招商引资相关并热心招商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家[1]、律师、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133余家。

业务范围

(一)搞好宣传工作。宣传天津,宣传滨海新区、自贸区等投资环境,有关政策,为优化天津的投资环境出谋献策,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举办培训讲座。举办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等方面的培训讲座;开展招商引资[2]工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专项活动。

(三)搭建招商引资工作平台。为会员单位策划制定招商目录,推介天津区县招商项目,帮助会员搭建信息资源共享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联系并组织各地相关企业到津参观考察投资项目,为外地企业投资天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以商招商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内部横向合作共同投资,引资和投资并举,发挥会员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的作用。

(五)开展联合招商活动。联合各区招商主管部门、外省市驻津机构、团体开展联合招商工作,加强招商协作和信息交流。

(六)参与推介、展览活动。配合市、区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及投资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推介会、展览展示,项目推广等活动。

(七)建立促进会网站和内部交流刊物。介绍天津投资环境和重点项目,反映外地企业在津投资发展动态,会员企业开展招商活动情况和企业投资及经营特色等方面情况。

(八)加强与外省市有关机构、团体合作,支持天津企业走出去,开拓全国市场创业发展。

(九)加强会员企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

(十)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招商工作任务。

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以商招商。发挥招商引资促进会连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研究招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单位,主动适应新常态、抢抓新机遇,积极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的大好形势下成立的。目的在于团结动员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以解决社会力量招商分散、整体合力差的问题,成立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已成为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

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TIPA

第二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是由天津市从事招商引资事业的招商主体以及与招商引资相关并热心招商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家、律师、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以商招商。发挥招商引资促进会连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研究招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搞好宣传工作。宣传天津,宣传滨海新区、自贸区等投资环境,有关政策,为优化天津的投资环境出谋献策,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举办培训讲座。举办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等方面的培训讲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专项活动。

(三)搭建招商引资工作平台。为会员单位策划制定招商目录,推介天津区县招商项目,帮助会员搭建信息资源共享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联系并组织各地相关企业到津参观考察投资项目,为外地企业投资天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以商招商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内部横向合作共同投资,引资和投资并举,发挥会员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的作用。

(五)开展联合招商活动。联合各区招商主管部门、外省市驻津机构、团体开展联合招商工作,加强招商协作和信息交流。

(六)参与推介、展览活动。配合市、区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及投资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推介会、展览展示,项目推广等活动。

(七)建立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网站和内部交流刊物。介绍天津投资环境和重点项目,反映外地企业在津投资发展动态、会员企业开展招商活动情况和企业投资及经营特色等。

(八)加强与外省市有关机构、团体合作,支持天津企业走出去,开拓全国市场创业发展。

(九)加强会员企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

(十)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招商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章程,遵守招商引资促进会的规章制度;

(2)有加入招商引资促进会的志愿,自愿交纳会费,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

(3)自觉遵章守法、按章纳税;

(4)在招商引资促进会的招商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2)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热心参与招商引资促进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承担招商引资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在招商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同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入会申请表》、《个人入会申请表》交招商引资促进会秘书处。

(二)理事会议讨论后,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会,并发文公布。

(三)自愿缴纳会费,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招商引资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招商引资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招商引资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商引资促进会章程,服从招商引资促进会决定,执行招商引资促进会决议,贯彻招商引资促进会宗旨;

(二)维护招商引资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招商引资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招商引资促进会提供招商引资方面的信息;

(六)支持和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的活动;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招商引资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招商引资促进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