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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于1979年,由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从事组织开展会员参加学术活动、环保学术论文[1]的交流和推介、环保科普教育及宣传、开展本学会高层次人才建库工作、发展新会员以及学会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机构简介

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于一九七九年,由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目前学会会员三百多人,其中常务理事52人。本着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环保工作服务的宗旨,在主管单位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在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的开展工作,在组织会员参加学术活动、环保学术论文的交流和推介、环保科普教育及宣传、开展本学会高层次人才建库工作、发展新会员以及学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名称: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条 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宁波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以下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并经过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2]的民间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实业家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市发展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守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遵守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环保科技实业家,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独立自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以及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促进环境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环增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推动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实现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在宁波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各县市区的环境学会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105号,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2、组织开展我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3、开展民间国际环境科技交流,建立和加强国际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4、受委托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奖项的初评或评审;开展环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包括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论证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5、进行环境保护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6、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7、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服务。

8、编制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集和论文专辑。

9、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举荐人才。

10、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二类,针对个人设有普通会员、高级会员;针对机构和单位设有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从事宣传教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各方面人士。

3、在环境保护工作或环境科学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高级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5年以上(含5年);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着。

(三)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包括: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着成绩的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2、本市各县市区(含开发区等单独设立环保机构的区域)环境学会;或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我会个人会员;统一编发会员证号,制作并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先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咨询服务;

4、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

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供资料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各项学会活动;

3、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