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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会,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

建设宗旨

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引导大学生积极创新和自主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向产业成果转化,为建设美好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大学生创业者提高经济理论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成长;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2]、科研院校、知名企业的联系,为他们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融资等服务;培养、推介、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特别是积极向省青年联合会、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推荐委员和会员;引导大学生创业者承担社会责任,为促进安徽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AnhuiYoungGraduatesInnovationandEntrepreneurshipPromotionSociety,英文缩写:AYGIEP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全省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者的群众组织,由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主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引导大学生积极创新和自主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向产业成果转化,为建设美好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为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 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大学生创业者提高经济理论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成长;

2. 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科研院校、知名企业的联系,为他们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融资等服务;

3. 培养、推介、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特别是积极向省青年联合会、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推荐委员和会员;

4. 引导大学生创业者承担社会责任,为促进安徽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为会员制组织,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团体章程;

2. 在省内创业的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生(创业5年之内,含5年);

3. 原则上应为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创业团队代表,一个企业或机构只能有一名会员。

第十条 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及其他相关青年社会组织可申报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会员入会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由各省辖市团委、团省委直属高校团委和省直团工委依个人申请,向本团体推荐会员,并将申请登记表及有关材料送本团体秘书处;

2. 秘书处将申请资料报送主席团,经讨论通过,确定吸纳新会员的名单;

3. 由主席团授权秘书处宣布该会员正式入会,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 享有本团体内部相关职务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3. 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4. 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2.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3.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

1. 个人会员采用任期制。团体会员的会员资格时间不限。期满者经秘书处确认后退会。个人会员退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并经秘书处批准,加入“大创会之友团”,继续为促进会发展做出贡献;

2. 个人(团体)会员所在单位倒闭、撤销,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3. 会员若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1.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2.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社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3)修订章程;

(4)选举主席团。

第十七条 主席团

1. 主席团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2. 主席团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召集与组织工作;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会员吸收和退出;

(5)批准设立或撤销分团;

(6)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7)聘任导师团导师;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3. 主席、副主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届;主席候选人由主管单位提名等额选举,副主席候选人接受组织推荐和自荐,并经主席团研究后提名差额选举。

4. 本团体实行主席团例会制度,讨论决定本团体重大事项和人事变动。

5.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拥有主席团会议的一票否决权;

(3)检查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处

1.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并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处理日常事务。

2.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3)按需设置相关工作部门;

(4)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5)依照本团体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

1. 分团

(1)本团体设行业分团和兴趣分团,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行业分团由会长批准设立,并指定负责人和成员;行业分团负有推荐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兴趣分团由会员自主发起成立;成立申请需报送至秘书处,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设立;兴趣分团负责人可自行产生,并报秘书处备案;会员可自由加入或退出兴趣分团。

(4)分团设立后,应竭诚为所属会员服务,并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每位会员最多可加入5个分团。

(5)秘书处每年对所有分团进行审核,成员数少于10名的,予以撤销。

2. “大创会”之友团

设立“大创会”之友团,团员由期满退会的老会员组成,旨在充分发挥老会员作用,服务“大创会”发展。

3. “大创会”导师团

设立“大创会”导师团,导师由“大创会”会长聘任,旨在汇聚一批创新创业辅导人才,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高水平的创新创业辅导服务。导师团成员应具备丰富的创新创业经验或较高的创新创业辅导水平。

4. 高校创新创业社团

本团体配合各高校团委在校内组建创新创业社团。高校创新创业社团由高校团委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本团体指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主要有:

1. 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2. 社会捐赠;

3. 活动赞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拓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财务工作由秘书长或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须向主席团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2年12月由本团体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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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