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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香港英治时期,根据《英皇制诰》,香港所有土地皆属英国皇室所有,称为“官地”(crown land,直译为“皇室土地”);只有极少数例外,其中之一就是中环圣约翰座堂,属“永久业权”(freehold),为英皇送赠予圣公会/坎特伯雷大主教。香港卖地并不是真的将土地永久出售,而只是出售使用权,而且有期限,称为“批地(leasehold)”。早期批地年期甚长,为999年,例子有太古城及香港会所大厦所在地;后来缩短至99年或以下;新界(界限街以北及其他岛屿)土地则至1997年6月27日;由于新界的租借期限为6月30日,相传馀下三天是为了办理转换手续;现时批地年期则大多为50年,到期时再由当局决定如何处理。此种“批地”做法亦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仿效,以避免抵触“土地国有”原则。
亦由于这个原因,直至现在香港几乎所有土地法理上皆为政府所有,随时可以公众利益为由引用《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拒绝迁出者可被控“占用官地”;此亦是导致市区重建局及其前身土地发展公司征收土地时常与居民冲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