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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机构简介

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宜春市人民政府主管的监察机关,成立于2018年1月10日。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1月10日上午,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市委书记颜赣辉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玮揭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德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金文出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易斌主持揭牌仪式。

现任中共宜春市委常委、宜春市纪委书记、宜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黄冬生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1]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成立意义

2018年1月10日,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2]和反腐败工作新征程。

现任领导

石军英: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康新贞: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刘 璇: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简 恺: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黄宗发: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陈 东: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黄雄斌: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王志华:宜春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所获荣誉

2022年6月,宜春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拟被推荐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参考文献

  1. 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道客巴巴,2018-07-19
  2. 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搜狐,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