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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图书馆是金台区政府辖属公益性、综合性公共图书馆,国家二级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金台区支中心。金台区图书馆位于宝鸡市宏文路196号,始建于1980年3月,1992年7月在原址上重建,现有馆舍面积1400 M2,馆藏文献6万余册,地方文献2000册,订阅期刊报纸170余种,阅览座席241个,电子阅览机31台。馆内设有报刊阅览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室、影音播放室。多年来秉承免费开放的传统,是读者舒心的读书学习场所。

基本介绍

金台区图书馆是金台区政府辖属公益性、综合性公共图书馆[1],国家二级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金台区支中心。金台区图书馆位于宝鸡市宏文路196号,始建于1980年3月,1992年7月在原址上重建。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金台区支中心于2008年在金台区图书馆挂牌成立,现建成1个区支中心、11个镇街服务站,102个村和51个社区服务点,为传播和征集辖区蕴藏的历史和民间文化资源、抢救濒临消失的文化遗产、实现资源共享、有效推进文化信息资源的市场化、产业化等文化事业做出贡献,使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对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历年来在全馆的努力拼搏下,获得多项殊荣:2006至2012连续被宝鸡市图书学会评为先进单位;2009年文化部授予“国家三级图书馆”、被宝鸡市文化局、宝鸡市新闻出版局评为先进图书馆;2012年被区委区政府评为文化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跃升为“国家二级图书馆”,同年陕西省委宣传部授予“陕西省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

金台区图书馆作为宝鸡市基础文化设施之一,立足金台,面向全市,坚持“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不忘文献收藏利用、读者服务、图书情报研究交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为宝鸡市及金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展厅展馆

馆内设有报刊阅览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室、影音播放室。多年来秉承免费开放的传统,是读者舒心的读书学习场所。

馆藏实力

现有馆舍面积1400 M2,馆藏文献6万余册,地方文献2000册,订阅期刊[2]报纸170余种,阅览座席241个,电子阅览机31台。

实用信息

办证须知

一 申办条件

凡16周岁以上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含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军人证、护照等)均可办理。

二 类型和功能

1、普通读者证:借阅保证金100元。每次可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21天,可续借一次。

2、老年读者证、残疾读者证:借阅保证金100元,年满65周岁的老年读者或持残疾证的残疾读者可以办理。每次可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35天。

三 申办程序

1、填写《读者证申请表》。

2、将填好的《读者证申请表》连同本人有效证件交办证处工作人员。

3、交费后领取相应的读者证及交款收据。

四 注意事项

1、读者证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馆各项借阅规则和制度,自觉遵守。

2、对借阅书刊请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或丢失情况,依照《金台区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进行处理。

3、读者证限本人使用,他人可代还图书,但不能代借图书。

五 挂失补办及退卡办法

1 读者证丢失后,请立即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保证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挂失补证手续。补证需交纳工本费5元,补证后原证自行作废。

2 退证前需还清所借书刊,结清滞纳金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读者证、保证金收据,退还保证金。

3 退证时保证金收据丢失者,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满一周后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登记表》,退还保证金。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注:周一上午不办证)

借阅须知

一、本室文献实行免证阅览,持本人读者证可办理文献外借手续。

二、每次限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21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2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加21天计算)。逾期未还,中文图书每册每天须缴纳逾期费0.10元。

三、老年读者(65周岁以上)、残疾读者每次可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40天。如需代借,应书写委托证明。受托人办理代借手续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借阅证和委托人证明。

四、请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撕页、污损、勾划、题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按“金台区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处理。

五、借阅时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应向工作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做技术处理。还书时若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上述赔偿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六、为方便他人借阅并提高图书利用率,每位读者一次取阅图书不超过2册,并请在本室阅览。阅后需要归架图书,请放在还书车上,由工作人员归架。

七、请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吸烟、饮食、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手机等通讯设施请置于静音状态。

文献资料赔偿条例

一、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遗失、偷窃文献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文献 ?指涂画、圈批点、折叠、剪裁、撕页、污损、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条形码等。

1、损毁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者,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期刊,每页按1元罚款,报纸按2元罚款;孤本或重要图书、报刊酌情加倍;普通古籍每页罚款100元,善本古籍每页罚款200元;建国前出版的报纸、期刊,每页罚款100元;损毁图书芯片、条码或磁条者,需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若私自更换文献芯片或条码者,按窃书论处。

2、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应赔偿原文献,不能赔偿原文献时,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3—20倍赔偿;报纸、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3—20倍赔偿;建国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每页按200元计价赔偿;普通古籍,每页按300元计价赔偿;善本古籍,每页按600元计价赔偿。

3、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以金额赔偿者,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

4、读者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要求做技术处理,否则责任自负,须按上述规定处理。

5、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

三、遗失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遗失所借文献,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30倍赔偿。赔偿后,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

四、偷窃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一经发现,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

五、外借文献超期 外借文献超期(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每天须缴纳逾期费,其中中文图书每天每册0.10元,杂志每天每册0.20元。

六、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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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图书馆使用小指南 ,搜狐,2020-10-12
  2. 期刊的分类有哪些 ,搜狐,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