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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术语。

随着社制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的汉字也在不断演化着,从最初的甲骨文[1]渐渐发展到了小篆[2],后来文化进一步发展后,才出现了”汉字”这种说法。

名词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而在证券、基金领域,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东。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界定

1、实际控制人的核心认定标准,即是否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释义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均以“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作为核心落脚点,即实际控制人是否能够将自身意志转化为公司意志、决定公司的各项行为。

2、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范围,包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民事主体的任一类型,且实际控制人无人数限制,既可以为一个主体,也可以为多个主体,同时也存在无实际控制人的特殊情形。

3、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将实际控制人限定在“非公司股东”人员范围,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59条中已将“虽不是公司股东”前置性条款予以删除,即实际控制人不再限定在“非公司股东”人员之内。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意义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掌握并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其所作出的每一次决策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影响公司的内部治理,影响公司的生死命脉,影响交易者或投资者的交易或投资安全与信心。准确识别和界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现实意义主要包含:

(1)从公司经营发展角度:实际控制人自身的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如资产状况、战略布局与经营计划、对市场的敏锐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管理公司事务的能力等)高低,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的状况;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如实际控制人的变动频率及变动事由是否合理),会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经营发展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2)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角度: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为防止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实施不当控制,进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精准识别实际控制人并对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加以规制就尤为重要。

(3)从公司公开发行上市角度:对于拟发行上市公司来说,因其事关后续众多投资者的权益安全和公平的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变动情况(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要求,亦包含后续接受监管的人员范围),是证监会重点审核及监管的要点之一。

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控制人作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在判断和认定某民事主体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各项影响公司行为的因素予以分析:

(1)该主体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情况

股东会/股东大会系公司的权力机构,事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增资或者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应当由股东会依法决议。如某一主体可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施加重要影响,其进而可以对公司后续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重要影响,进而达到控制公司行为的目的。

(2)该主体对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或任免的影响情况

董事会系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如某一主体可以对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的提名或任免施加重要影响,其进而可以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行为的执行施加重要影响,进而达到控制公司行为的目的。

(3)该主体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影响情况

如是否实际掌握公司财务凭证和账册、财务印鉴、公司公章、公司营业执照等重要物品,是否控制财务人员的任免,是否控制公司资金的支配使用等一系列足以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

(4)其他对公司行为具有支配或影响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行为所施加的影响,可能出现在公司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方方面面,实践中需综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判断,如实际控制人以自身名义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法律行为等。

实际控制人的表现形式

1、单一实际控制人

单一实际控制人,即单一主体拥有公司控制权,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该种情况下,单一股东或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包含直接持股、间接持股)较高,或其对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等可以产生重大影响。

2、共同实际控制人

(1)基于亲属身份关系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该种情形,一般是基于夫妻关系、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关系密切的亲属身份关系等所形成的共同控制。亲属之间具备一定的血缘关系,而这种血缘关系在彼此之间天然可以产生较强的信任度,进而天然地较为容易产生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现象。

(2)基于一致行动关系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该种情形,一般是由多名不存在亲属关系的股东,基于种种原因或者目的(如人身信任关系、稳定团队成员等)通过一致行动人关系(如多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多名股东共同受同一主体控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等),进而形成共同控制。

(3)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实践中,存在各个股东之间既不存在亲属身份关系,亦无一致行动协议,但在公司过往长期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过程中,实际存在一致行动事实,如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意见的一致性、董事及高管提名和任免的一致性、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一致性等,此时可以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将多人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3、无实际控制人

对于一家拟上市的企业来说,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后续的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可能大幅降低、公司后续的经营管理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或不稳定性,且公司股权一旦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易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可能影响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标准相对更为严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