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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而在證券、基金領域,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實際控制人的概念界定

1、實際控制人的核心認定標準,即是否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實際控制人的釋義保持了較高的一致性,均以「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作為核心落腳點,即實際控制人是否能夠將自身意志轉化為公司意志、決定公司的各項行為。

2、實際控制人的主體範圍,包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民事主體的任一類型,且實際控制人無人數限制,既可以為一個主體,也可以為多個主體,同時也存在無實際控制人的特殊情形。

3、特別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將實際控制人限定在「非公司股東」人員範圍,但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第259條中已將「雖不是公司股東」前置性條款予以刪除,即實際控制人不再限定在「非公司股東」人員之內。

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意義

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實際控制人作為實際掌握並支配公司行為的主體,其所作出的每一次決策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公司的經營發展,影響公司的內部治理,影響公司的生死命脈,影響交易者或投資者的交易或投資安全與信心。準確識別和界定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現實意義主要包含:

(1)從公司經營發展角度:實際控制人自身的綜合經營管理能力(如資產狀況、戰略布局與經營計劃、對市場的敏銳度、抵禦風險的能力、管理公司事務的能力等)高低,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的狀況;實際控制人的穩定性(如實際控制人的變動頻率及變動事由是否合理),會影響公司經營決策、經營發展的穩定性與持續性。

(2)從維護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角度:實際控制人作為實際掌握公司控制權的主體,為防止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權對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實施不當控制,進而損害公司、中小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精準識別實際控制人並對實際控制人權利義務加以規制就尤為重要。

(3)從公司公開發行上市角度:對於擬發行上市公司來說,因其事關後續眾多投資者的權益安全和公平的實現,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及變動情況(如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要求,亦包含後續接受監管的人員範圍),是證監會重點審核及監管的要點之一。

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關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實際控制人作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主體,在判斷和認定某民事主體是否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時,需結合具體情況,綜合以下各項影響公司行為的因素予以分析:

(1)該主體對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影響情況

股東會/股東大會系公司的權力機構,事關公司的重大事項(如公司增資或者減資,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應當由股東會依法決議。如某一主體可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施加重要影響,其進而可以對公司後續的重大經營決策施加重要影響,進而達到控制公司行為的目的。

(2)該主體對董事會決議、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提名或任免的影響情況

董事會系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法或公司章程規定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如某一主體可以對董事會的決議或者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的提名或任免施加重要影響,其進而可以對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行為的執行施加重要影響,進而達到控制公司行為的目的。

(3)該主體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影響情況

如是否實際掌握公司財務憑證和賬冊、財務印鑑、公司公章、公司營業執照等重要物品,是否控制財務人員的任免,是否控制公司資金的支配使用等一系列足以影響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行為。

(4)其他對公司行為具有支配或影響的情況

實際控制人對公司行為所施加的影響,可能出現在公司對外經營、對內管理的方方面面,實踐中需綜合公司的具體情況予以分析判斷,如實際控制人以自身名義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法律行為等。

實際控制人的表現形式

1、單一實際控制人

單一實際控制人,即單一主體擁有公司控制權,其可以實際支配公司行為。該種情況下,單一股東或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比例(包含直接持股、間接持股)較高,或其對於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成員的提名及任免等可以產生重大影響。

2、共同實際控制人

(1)基於親屬身份關系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該種情形,一般是基於夫妻關係、基於父母子女關係、基於關係密切的親屬身份關係等所形成的共同控制。親屬之間具備一定的血緣關係,而這種血緣關係在彼此之間天然可以產生較強的信任度,進而天然地較為容易產生共同實際控制人的現象。

(2)基於一致行動關系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該種情形,一般是由多名不存在親屬關係的股東,基於種種原因或者目的(如人身信任關係、穩定團隊成員等)通過一致行動人關係(如多名股東之間存在股權控制關係、多名股東共同受同一主體控制、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等),進而形成共同控制。

(3)基於事實的一致行動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實踐中,存在各個股東之間既不存在親屬身份關係,亦無一致行動協議,但在公司過往長期的經營管理、重大決策過程中,實際存在一致行動事實,如歷次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意見的一致性、董事及高管提名和任免的一致性、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的一致性等,此時可以基於事實的一致行動,將多人認定為共同控制人。

3、無實際控制人

對於一家擬上市的企業來說,如公司無實際控制人,公司後續的經營管理決策的效率可能大幅降低、公司後續的經營管理存在較強的不確定性或不穩定性,且公司股權一旦被收購,公司的控制權易發生較大變化,進而可能影響眾多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故認定企業無實際控制人的標準相對更為嚴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