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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1935):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902~1932),“最伟大的持不同政见者”,他投书最高法院壮怀激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的努力最终完善了美国的司法制度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jpg
出生 1841年3月8日
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
逝世 1935年3月6日
国籍 美国
别名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职业 律师
知名于 《普通法》

目录

1、人物生平

2、人物评价

3、代表作品

人物生平

1841年,霍姆斯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年轻时霍姆斯喜爱文学,支持废奴运动,该运动在19世纪50年代在波士顿如火如荼。他18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毕业后内战爆发,霍姆斯加入美国联邦军队参战,并在战争中负伤。

内战结束后,霍姆斯返回哈佛大学攻读法律,1866年在波士顿开业当律师。 1870年,他成为《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他被任命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他以观点创新、论证严密著称,他权衡了财产权和多数人统治,并认为后者优先于前者。他是最早承认工人的工会权利的人之一,此前在判例中有法官认为工会组织从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1902年8月11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提名霍姆斯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年12月4日参议院批准了该提名。霍姆斯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那时他已经90岁了,创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高龄纪录,他听从同事的建议,主动退休。1935年他因肺炎在华盛顿市逝世,再有两天就是他94岁生日了。他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

人物评价

霍姆斯受到当时像弗兰克福特和布兰戴斯等自由派人士的推崇,被认为是对最高法院"合同自由"判解原则的强有力的批评者。该院则经常被用来判决社会性立法违宪,其中最著名的是1905年的Lochner 诉纽约州案。霍姆斯在该案中书写了异议意见,他认为:"宪法并不意图支持某个特定的经济理论"。这是最高法院判例史中最广为引用的话之一。

代表作品

《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
"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载于《哈佛法律评论》第10卷,18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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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普通法法官之一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是一位美国法学家,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副法官,1月份担任美国代理首席大法官。1930年2月,他以其长期服务,简明扼要的意见和对民选立法机构决定的尊重而著称,他是历史上被引用最广泛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特别是因为他“明确而现实的危险”意见在1919年的申克诉美国案中一致的法院,是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普通法法官之一,在英国和美国一生都很荣幸。[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