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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1935):法學家,聯邦最高法院法官(1902~1932),「最偉大的持不同政見者」,他投書最高法院壯懷激烈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他的努力最終完善了美國的司法制度。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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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841年3月8日 馬薩諸塞州的波士頓 |
逝世 | 1935年3月6日 |
國籍 | 美國 |
別名 |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職業 | 律師 |
知名於 | 《普通法》 |
目錄
1、人物生平
2、人物評價
3、代表作品
人物生平
1841年,霍姆斯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的波士頓,年輕時霍姆斯喜愛文學,支持廢奴運動,該運動在19世紀50年代在波士頓如火如荼。他1861年畢業於哈佛大學。畢業後內戰爆發,霍姆斯加入美國聯邦軍隊參戰,並在戰爭中負傷。
內戰結束後,霍姆斯返回哈佛大學攻讀法律,1866年在波士頓開業當律師。 1870年,他成為《美國法律評論》的編輯,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他被任命為該法院的首席法官。他以觀點創新、論證嚴密著稱,他權衡了財產權和多數人統治,並認為後者優先於前者。他是最早承認工人的工會權利的人之一,此前在判例中有法官認為工會組織從本質上就是非法的。
1902年8月11日,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提名霍姆斯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年12月4日參議院批准了該提名。霍姆斯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那時他已經90歲了,創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高齡紀錄,他聽從同事的建議,主動退休。1935年他因肺炎在華盛頓市逝世,再有兩天就是他94歲生日了。他被公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最偉大的大法官之一。
人物評價
霍姆斯受到當時像弗蘭克福特和布蘭戴斯等自由派人士的推崇,被認為是對最高法院"合同自由"判解原則的強有力的批評者。該院則經常被用來判決社會性立法違憲,其中最著名的是1905年的Lochner 訴紐約州案。霍姆斯在該案中書寫了異議意見,他認為:"憲法並不意圖支持某個特定的經濟理論"。這是最高法院判例史中最廣為引用的話之一。
代表作品
《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
"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載於《哈佛法律評論》第10卷,1897年。
相關新聞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美國最具影響力的普通法法官之一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是一位美國法學家,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副法官,1月份擔任美國代理首席大法官。1930年2月,他以其長期服務,簡明扼要的意見和對民選立法機構決定的尊重而著稱,他是歷史上被引用最廣泛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特別是因為他「明確而現實的危險」意見在1919年的申克訴美國案中一致的法院,是美國最具影響力的普通法法官之一,在英國和美國一生都很榮幸。[1]
參考文獻
- ↑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美國最具影響力的普通法法官之一 作家:隨意自可留,百度網,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