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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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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BA)成立于2001年7月5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设立,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设在山东省境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管辖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联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邮政储汇局,银联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银行驻鲁营业机构和代表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1]和地方银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全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职能定位为: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

组织机构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设理事会[2],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协会会长分别由四家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交通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恒丰银行董事长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轮流担任。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下设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理事会制订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秘书处下设自律维权部、业务协调部、信息宣传部、培训工作部、综合部六个职能部门。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根据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后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设在山东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全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职能。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确立协会的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以下简称山东银监局)指导、监督,并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本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规范银行存贷款利率、中间业务收费执行,倡导银行业务创新,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披露行业信息及主要业务数据,对会员提供行业性业务政策咨询;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四)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对金融业中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六)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会员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山东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