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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的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定省內人員境外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3.將省直同一主管部門相同經費渠道之間和全額到差額,全額、差額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員流動審批職責下放省直各部門(不含跨地域)。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省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設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定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擬定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劃,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管理在晉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省政府獎勵制度草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績效考核。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承辦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相關視頻

日前,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7月1日施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