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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陕西商会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于2011年6月29日在山西省太原市正式成立。由太原晋源曲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西凯瑞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三晋饭庄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作为商会发起单位,经报请陕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商务厅同意,山西省陕西商会筹委会向山西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经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正式批准予以登记注册。
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1]。以“团结、联络、服务、发展”为宗旨,维护在晋陕西籍的企业、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晋陕西籍的企业、商户的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为繁荣山西和陕西两省经济服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山西省陕西商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山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经山西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是由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陕西籍民营企业、商户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联络、服务、发展”为宗旨,维护在晋陕西籍的企业、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晋陕西籍的企业、商户的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为繁荣山西和陕西两省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本章程为指导,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山西省商务厅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为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驻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88号长安大厦1幢-1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教育本会会员,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引导会员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生产者、经营者。
(二)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社团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动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海外的陕西商会建立联系,密切合作和友好往来;为秦晋两地政府提供科技、经济信息,推动两地经济、技术、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为地方招商引资、吸纳海内外资金、进行经贸合作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交易会、展销会。积极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与经济合作,并根据会员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六)协助政府或企业办好各类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八)协助政府搞好对本会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教育管理,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业绩、有信誉的企业和商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入会费;
(五)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
(三)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引进的资金、合作项目有知情和参与、享用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单位会员,如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取缔,则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请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执行会长职权:
行使会长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财务报表工作;
(六)联系和协调本会各成员单位的有关事务;
(七)协调本会对外有关事务;
(八)定期召开本会有关的工作会议;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十)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理事会;
(十一)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益;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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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白岩松:社会道德风气变坏,在于人没有信仰却具备强大的欲望 ,搜狐,2022-08-25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