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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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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降官是在唐玄宗以后大量出现的一种贬官形式,左降官特指因罪而被贬至边远地区任员外官的官吏。在唐代,左降官是一种特殊的贬官形式,左降官不仅集贬官的三种形式即降职、贬为闲职和至边远地区任职于一身,而且左降官在唐代还具有流放的性质。在唐代皇帝的诏令中,常常将左降官与流人相提并论[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左降官

最早出现于 东汉

时期 唐玄宗以后

对象 官吏

产生背景

左降一词最早出现于东汉,永平6年(公元95年)7月,和帝"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左降就是指官吏因犯罪等原因被降职或贬官,"帝者之旁,以贤居右,以威居左,是右为尊,左为卑。今官人犯罪降官者,皆名左降,又名为左迁,皆是黜其不贤之义也"。

此后常常用左降来指降职,在《旧唐书》中有11次出现"左降"一词,除有两处指左降官外,其余都是代指贬官。虽然左降指贬官,但是并非指所有因罪被贬官的官吏都称为左降官。

左降官在唐代却有特殊的含义,左降官是唐代贬官处分中的一种。唐代贬官除了表现为降职以外,还表现为职务性质发生变化即由实职改任闲职和任职的地点发生变化即由京官贬为外官等。唐史学界一般认为左降官就是因犯罪被贬为边远地区任职的官吏,例如张艳红《唐代量移制度考述》中说,"一般而言,左降官是指被朝廷降职削级并迁任远地的官吏"。实际上,左降官是指因犯罪被贬到边远地区任员外官的官吏。

演变历程

唐代州、县地方官有刺史、县令等长官,也有司马、长史、参军及县丞、县尉等佐贰官。以上两类官员虽然品级、职权和俸禄都有很大差异,但是都有实际职权,都属于正员官。另外唐代在州县中除了正员官之外也有少量的员外官。在唐代,官吏因犯罪等原因被贬至边远地区任员外官者称为"左降官",而被贬至边远地区任正员官者(包括长官和佐贰官)一般被称为"责授正员官"。

在唐代皇帝的诏令中,左降官与责授正员官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二者常常是相提并论的。例如,贞元21年2月顺宗在即位大赦令中有:"左降官并移近处,如复资者即任依常调赴选。……别敕因责授降资正员官者进改"。宪宗元和12年7月敕:"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同年9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道左降官等,经五考满日,许量移者。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词,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元和14年7月《上尊号赦文》中有,"左降官量移近处,已经量移者更与量移。如复资者,即任赴选集。……并别敕因责授降资正员官,所司亦与处分"。元和15年2月5日,穆宗在大赦令中规定,"左降官量移近处,已经量移者更与量移,如复资者即任依常调选。责授降资正员官者亦与进改"。文宗开成元年2月敕:"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官员,及曾经误累停免,未经引用者,并与进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称者,中书门下量才处分"。例多,不尽举。

左降官在武则天时期就已经出现,例如,证圣元年,吐蕃进犯洮州,武则天令宰相娄师德与王孝杰率军进讨,"与吐蕃大将论钦陵、赞婆战于素罗汗山,官军败绩,师德贬授原州员外司马"。但是在玄宗开元17年以前还没有出现左降官一词,被贬为边远地区的员外官或称为贬降官,或称为左降人、左贬人。例如,武则天长寿3年5月3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开元7年3月16日敕:"左降人考未满间,重有犯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开元11年11月大赦令中有:"其左贬官非逆人五服内亲及犯赃贿名教者,所司勘实奏闻,量移近处。"据笔者所查,左降官最早出现于唐玄宗开元17年,开元17年11月,玄宗大赦天下,其中规定,"流移人并放还,左降官移近处"。

玄宗开元时期左降官一词的出现和左降官量移制度的形成说明左降官在玄宗开元时期已经大量出现。左降官之所以在唐玄宗开元以后大量出现不是偶然的。首先,中宗神龙2年以后,正员官与员外官之间有了实质性的差别。唐代自太宗时期起就有员外官,唐高宗时又有员外同正员。员外官俸禄比正员官少,唐代规定,"员外官、检校、判、试、知给禄料食粮之半"。"其加同正员者,唯不给职田耳,其禄俸赐与正员同。单言员外者,则俸禄减正员之半"。中宗以前,员外官与正员官一样判事,神龙2年(公元705年),大置员外官,"给俸禄,使厘务,至与正官争事相殴者……乃停员外官厘务"。员外官不视事,坐食俸禄,成为冗员。由于员外官具有闲养性质,因此,唐玄宗开始,严格限制员外官的授予。例如,开元2年(公元714年)5月3日敕:"诸色员外试检校官,除皇亲及诸亲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以外,一切总停,至冬放选,量状迹书判正员官。起今以后,战功以外,非别敕,不得辄注拟员外官"。

神龙2年以后员外官不再厘务,成为没有实际职权的闲职,所以从玄宗开元以后,员外官主要用来安排被贬官吏。"员外及检校试官斜封官,皆神龙以后有之。开元大革前事,多已除去,唯皇亲战功之外,不复除授。今则贬责者,然后以员外官处之"。官吏犯罪后被贬至边远地区任州、县员外官成为一种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玄宗以后许多犯有严重罪行的官吏贬为边远地区任员外官,其中有许多是因为犯赃罪而被贬为远恶处任员外官。例如,开元8年,复州刺史卢季珣、银州刺史崔憬因犯赃,分别被贬为恩州司马员外同正员和施州司马员外同正员;天宝5载,邺郡太守王琚"所犯赃私动盈千计,正名论罪,合寘流刑,宥过推恩,犹从贬任,可江华郡司马员外置";云南太守李宓因为犯赃,"贬为澧阳郡慈利县丞员外置"。例多,不再举。

在唐代贬官处分中,左降官要比责授正员官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在唐代有时官吏因罪被责授正员官后,又被重贬为左降官。例如,会昌4年6月,"敕责授官银青光禄大夫、沣州刺史、上柱国、安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崔珙再贬恩州司马员外置,以珙领盐铁时欠宋滑院盐铁九十万贯"。

其次,武则天统治时期,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大开告密之门,罗织谋反罪名,李唐宗室和忠于李唐宗室的大臣及亲属或僚佐,或被杀,或被流放于岭南等地。武则天的恐怖政策使得官吏人人自危,唐玄宗即位以后,为了使李唐的统治长治久安,尽力矫正和克服武则天时期的弊政,其中之一就是慎刑罚,对于官吏犯罪,除了贪赃枉法等严重犯罪外,一般公罪,尽量减少死刑和流刑,对于许多应该被流放的官吏,从轻处罚,以贬至边远地区任员外官代替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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