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左降官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左降官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左降官是在唐玄宗以後大量出現的一種貶官形式,左降官特指因罪而被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的官吏。在唐代,左降官是一種特殊的貶官形式,左降官不僅集貶官的三種形式即降職、貶為閒職和至邊遠地區任職於一身,而且左降官在唐代還具有流放的性質。在唐代皇帝的詔令中,常常將左降官與流人相提並論[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左降官

最早出現於 東漢

時期 唐玄宗以後

對象 官吏

產生背景

左降一詞最早出現於東漢,永平6年(公元95年)7月,和帝"幸洛陽寺,錄囚徒,舉冤獄。收洛陽令下獄抵罪,司隸校尉、河南尹皆左降"。左降就是指官吏因犯罪等原因被降職或貶官,"帝者之旁,以賢居右,以威居左,是右為尊,左為卑。今官人犯罪降官者,皆名左降,又名為左遷,皆是黜其不賢之義也"。

此後常常用左降來指降職,在《舊唐書》中有11次出現"左降"一詞,除有兩處指左降官外,其餘都是代指貶官。雖然左降指貶官,但是並非指所有因罪被貶官的官吏都稱為左降官。

左降官在唐代卻有特殊的含義,左降官是唐代貶官處分中的一種。唐代貶官除了表現為降職以外,還表現為職務性質發生變化即由實職改任閒職和任職的地點發生變化即由京官貶為外官等。唐史學界一般認為左降官就是因犯罪被貶為邊遠地區任職的官吏,例如張艷紅《唐代量移制度考述》中說,"一般而言,左降官是指被朝廷降職削級並遷任遠地的官吏"。實際上,左降官是指因犯罪被貶到邊遠地區任員外官的官吏。

演變歷程

唐代州、縣地方官有刺史、縣令等長官,也有司馬、長史、參軍及縣丞、縣尉等佐貳官。以上兩類官員雖然品級、職權和俸祿都有很大差異,但是都有實際職權,都屬於正員官。另外唐代在州縣中除了正員官之外也有少量的員外官。在唐代,官吏因犯罪等原因被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者稱為"左降官",而被貶至邊遠地區任正員官者(包括長官和佐貳官)一般被稱為"責授正員官"。

在唐代皇帝的詔令中,左降官與責授正員官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二者常常是相提並論的。例如,貞元21年2月順宗在即位大赦令中有:"左降官並移近處,如復資者即任依常調赴選。……別敕因責授降資正員官者進改"。憲宗元和12年7月敕:"自今以後,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並從到任後,經五考滿許量移"。同年9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道左降官等,經五考滿日,許量移者。其貶降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詞,亦是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元和14年7月《上尊號赦文》中有,"左降官量移近處,已經量移者更與量移。如復資者,即任赴選集。……並別敕因責授降資正員官,所司亦與處分"。元和15年2月5日,穆宗在大赦令中規定,"左降官量移近處,已經量移者更與量移,如復資者即任依常調選。責授降資正員官者亦與進改"。文宗開成元年2月敕:"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官員,及曾經誤累停免,未經引用者,並與進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稱者,中書門下量才處分"。例多,不盡舉。

左降官在武則天時期就已經出現,例如,證聖元年,吐蕃進犯洮州,武則天令宰相婁師德與王孝傑率軍進討,"與吐蕃大將論欽陵、贊婆戰於素羅汗山,官軍敗績,師德貶授原州員外司馬"。但是在玄宗開元17年以前還沒有出現左降官一詞,被貶為邊遠地區的員外官或稱為貶降官,或稱為左降人、左貶人。例如,武則天長壽3年5月3日敕:"貶降官並令於朝堂謝,仍容三五日裝束,至任日,不得別攝余州縣官"。開元7年3月16日敕:"左降人考未滿間,重有犯及放歸田裡者,並申奏,更據狀輕重量貶"。開元11年11月大赦令中有:"其左貶官非逆人五服內親及犯贓賄名教者,所司勘實奏聞,量移近處。"據筆者所查,左降官最早出現於唐玄宗開元17年,開元17年11月,玄宗大赦天下,其中規定,"流移人並放還,左降官移近處"。

玄宗開元時期左降官一詞的出現和左降官量移制度的形成說明左降官在玄宗開元時期已經大量出現。左降官之所以在唐玄宗開元以後大量出現不是偶然的。首先,中宗神龍2年以後,正員官與員外官之間有了實質性的差別。唐代自太宗時期起就有員外官,唐高宗時又有員外同正員。員外官俸祿比正員官少,唐代規定,"員外官、檢校、判、試、知給祿料食糧之半"。"其加同正員者,唯不給職田耳,其祿俸賜與正員同。單言員外者,則俸祿減正員之半"。中宗以前,員外官與正員官一樣判事,神龍2年(公元705年),大置員外官,"給俸祿,使厘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毆者……乃停員外官厘務"。員外官不視事,坐食俸祿,成為冗員。由於員外官具有閒養性質,因此,唐玄宗開始,嚴格限制員外官的授予。例如,開元2年(公元714年)5月3日敕:"諸色員外試檢校官,除皇親及諸親五品以上,並戰陣要籍內侍省以外,一切總停,至冬放選,量狀跡書判正員官。起今以後,戰功以外,非別敕,不得輒注擬員外官"。

神龍2年以後員外官不再厘務,成為沒有實際職權的閒職,所以從玄宗開元以後,員外官主要用來安排被貶官吏。"員外及檢校試官斜封官,皆神龍以後有之。開元大革前事,多已除去,唯皇親戰功之外,不復除授。今則貶責者,然後以員外官處之"。官吏犯罪後被貶至邊遠地區任州、縣員外官成為一種比較嚴厲的懲罰措施,玄宗以後許多犯有嚴重罪行的官吏貶為邊遠地區任員外官,其中有許多是因為犯贓罪而被貶為遠惡處任員外官。例如,開元8年,復州刺史盧季珣、銀州刺史崔憬因犯贓,分別被貶為恩州司馬員外同正員和施州司馬員外同正員;天寶5載,鄴郡太守王琚"所犯贓私動盈千計,正名論罪,合寘流刑,宥過推恩,猶從貶任,可江華郡司馬員外置";雲南太守李宓因為犯贓,"貶為澧陽郡慈利縣丞員外置"。例多,不再舉。

在唐代貶官處分中,左降官要比責授正員官後果更為嚴重。所以,在唐代有時官吏因罪被責授正員官後,又被重貶為左降官。例如,會昌4年6月,"敕責授官銀青光祿大夫、灃州刺史、上柱國、安平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崔珙再貶恩州司馬員外置,以珙領鹽鐵時欠宋滑院鹽鐵九十萬貫"。

其次,武則天統治時期,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大開告密之門,羅織謀反罪名,李唐宗室和忠於李唐宗室的大臣及親屬或僚佐,或被殺,或被流放於嶺南等地。武則天的恐怖政策使得官吏人人自危,唐玄宗即位以後,為了使李唐的統治長治久安,盡力矯正和克服武則天時期的弊政,其中之一就是慎刑罰,對於官吏犯罪,除了貪贓枉法等嚴重犯罪外,一般公罪,儘量減少死刑和流刑,對於許多應該被流放的官吏,從輕處罰,以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代替流放。

參考來源